7.1 一般规定
7.1.1 室内防水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
7.1.2 住宅室内防水施工的各种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防水设计的要求。
7.1.3 防水涂料、防水卷材、防水砂浆和密封胶等防水、密封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项目及现场抽样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7.1.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7.1.2 住宅室内防水施工的各种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性能检测报告。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防水设计的要求。
7.1.3 防水涂料、防水卷材、防水砂浆和密封胶等防水、密封材料应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复验项目及现场抽样要求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7.1.4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室内防水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
7.1.5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应以每一个自然间或每一个独立水容器作为检验批,逐一检验。
7.1.6 室内防水工程验收后,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进行存档。
条文说明
7.1 一般规定
7.1.2 采用新材料时,复验项目及性能要求可以按产品的企业标准确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评估或鉴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