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高浊度水取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城镇规划和河流规划,并应根据水源的水文特点、水质特点、河床和岸边的地质特点、当地气候条件、航运要求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大、中型的重要取水工程,宜进行河床动态水工模型试验。
4.1.2 大、中型取水工程的设计,当取水断面距离现有水文站较远或附近水文站资料难以引用时,应设置临时水文站观测必要的水文资料。
4.1.3 设在水利枢纽库区下游的取水工程,应考虑水利枢纽建成后不同运行工况所引起的洪(枯)流量、洪(枯)水位、河床冲淤、含沙量等水文条件变化对取水的影响。
4.1. 4 高浊度水给水工程的设计取水年保证率应达到90%~99%。当不能满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4.1.5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取水量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对应设计规模应包括的水量;
2 设计最大含沙量时净水厂的自用水量;
3 预处理系统的排泥水量、蒸发水量、渗漏水量;
4 原水输送管渠的漏损水量;
5 调蓄水池的补充水量。
4.1.6 高浊度水取水工程的设计应考虑下列因素:
1 江河主流游荡和河床的冲淤;
2 流量和水位变化,河道断流、脱流;
3 漂浮物、杂草、冰凌和冰坝;
4 含沙量、沙峰特点和泥沙组成;
5 河道航运和上下游建有水库及其他水工设施;
6 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污染的点源、面源因素。
4.1.7 当在冲、淤较为严重的河段设置取水构筑物时,应考虑在使用年限内河床淤积或冲刷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水位变化。对可能产生冰坝的河段,应采取预防冰坝和水位上涨的措施。
4.1.8 取水构筑物基础应设在局部冲刷和揭河底深度以下,并应满足地基承载力和稳定性要求。
4.1.9 在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或引水导流设施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关于取水工程方案选择的原则性规定。
取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符合城镇规划和河流规划,应针对重点因素综合考虑。大中型重要取水工程在条件具备时,最好进行河床动态水工模型试验。
建国初期,由于对高浊度水河流多变的水文、水质、泥沙、地质等特点研究和认识不足,仅在黄河上游从西宁到兰州河段,就有大小二十多个高浊度水取水工程出现了问题。在总结教训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取水工程设计才逐渐走向成熟。如兰州西固、山西大禹渡、河南人民胜利渠、山东打渔张等取水工程,以及包头画匠营子引黄、呼和浩特引黄等取水工程都是根据这些原则确定的,均收到了比较满意的效果。
4.1.2 关于大中型取水工程设计利用已有水文资料和建立临时水文站进行观测的要求。
在以往的工程实例中,利用某一水文站的资料,往往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尤其是中间有支流汇入或上游修建水库后,更应对取水河段的实际水文、水质、河床、冲淤等变化进行补测。如兰州西固水厂一期工程、白银水厂、石嘴山电厂水源、兰钢水源、靖远电厂水源等工程均进行了补测,为设计提供了可靠的水文资料。
4.1.3 关于在水利枢纽下游修建取水工程应考虑水利枢纽运行工况导致水文特征变化的规定。
修建在取水工程上游年调节型的大中型水库,对下游河段水流、水文、水质等都会造成较大的影响。主要是下游流量过程和含沙量过程总体上趋于平缓,一般情况下水库下游河段水质变清、水温增高。但下游河段因流量减少或水库定期排沙等原因,也会出现取水口含沙量瞬时增高的现象,对此应予以重视。还应考虑到藻类污染等不利因素。下游取水工程设计应考虑水库“蓄清排浑”运行时的取水安全问题。
4.1.4 本条规定了设计取水年保证率指标,提出了为安全供水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只提出了设计枯水流量和设计枯水位的年保证率,而本条所规定的设计取水年保证率,系指取水的总体保证率,两者是有区别的。影响高浊度水取水保证率的因素较多,如沙峰、冰害、枯水(含断流、脱流)、洪水等,设计不仅要考虑枯水过程,还应考虑沙峰过程、冰冻过程、洪水过程等。这些不利因素同时发生的几率比较小,一般按最不利的一项条件来设计。
4.1.5 关于取水工程设计取水量的规定。
1 在《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中,水厂设计规模应包括的水量有5项,分别是综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筑用水)、工业企业用水、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管网漏损水量、未预见用水。高浊度水给水厂设计规模也应按该规范执行;
2 预沉池或沉淀池排泥耗水量与进水含沙量近似成正比关系(详见本规范第8.2.5条),因此高浊度水净水厂的自用水量比常规净水厂的自用水量高得多,应按设计最大含沙量时的自用水量计入;
3 高浊度水的预处理构筑物往往面积较大,因此蒸发、渗漏、排泥等损耗水量也较大,应计入设计取水量之中;
4 高浊度水的原水输送管渠渗漏损失应计入取水量中,特别当采用明渠输送时,漏损水量较大;
5 在设有调蓄水池的系统中,调蓄水池的补充水量较大(有时很大),应计算在内。
水源含沙量超出设计取水含沙量的延续时间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取水的时段),需要由调蓄水池供出贮存的水量;恢复取水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需将调蓄水池再度充满。单位时间内的充水量即为调蓄水池的补充水量。
4.1.6 本条文概括了在高浊度水江河取水工程设计中必须重视并予以解决的主要问题。
4.1.7 关于取水构筑物采取河床冲淤和冰坝危害预防措施的规定。
黄河下游由于泥沙落淤使河床逐年升高,河床每年淤高10cm左右,最高处已高出地面约10m,故有“悬河”之称。取水构筑物设计必须考虑这一因素。郑州市自来水公司和郑州铝厂取水工程设计中考虑了20年的总淤积高度,洪水位也相应抬高。对黄河河套河段,必须考虑由于冰坝堆积或堵塞使水位骤然抬高对取水构筑物所造成的影响。
4.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取水构筑物基础设计的原则规定。
高浊度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冲刷深度应通过计算与调研确定,除应考虑天然演变冲刷,还应考虑高含沙水流的剧烈冲刷以及所谓“揭河底”现象,如黄河的龙门、韩城、郑州等曾多次发生。黄河的这种特殊现象,对工程的破坏作用较大,在设计时应引起重视。
黄河干流冲刷深度一般都在(10~20)m左右,所谓的基础深度“够不够三丈六”的说法,值得借鉴。
4.1.9 关于在河道上设置取水构筑物应取得相关部门同意的原则规定,主要指应取得水利、航运、环保等部门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