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高浊度水给水处理工艺流程可分为一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二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或三级沉淀(澄清)处理流程。

5.1.2 工艺流程的选择,除应保证高浊度水时段的处理效果外,还应保证其他季节对低温低浊、低温高浊、有机有害物污染、藻类污染等水质的有效处理。应根据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要求,参照相似条件的水厂运行经验或试验资料,结合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3 在水利枢纽下游取水的高浊度水给水处理工艺,应考虑河流水文特征变化对原水水质的影响。根据水质变化特点,应采用适应水质变化和净化效率较高的处理流程。

5.1.4 净水厂主要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水量,应满足后续处理单元的进水量要求,并应根据其在高浊度水处理流程中的位置确定;当构筑物下游设有调蓄水池时,还应包括调蓄水池的补充水流量。设计应考虑季节变化或原水水质变化所引起的产水量变化、整个处理流程及各处理构筑物的适应能力,应保证不同季节或原水水质变化时的安全供水。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 高浊度水给水处理工艺流程的分类。

5.1.2 关于高浊度水处理工艺流程选择的一般规定。
    高浊度水沉淀(澄清)处理流程的选择和一般水源不同,不但要考虑原水含沙量的特点,还要考虑其他复杂因素,综合平衡、统筹兼顾、正确选择。参照已有水厂的运行经验也十分重要。
    黄河上有些工程对汛期的高浊度水不能有效地处理,不得不增建预沉池或重新改扩建水厂。如:西宁西川水厂最初设计采用脉冲澄清池,包头磴口水厂设计采用中间加隔墙的平流沉淀池,都因为对黄河高浊度水浑液面沉降的规律认识不足,沙峰时无法有效处理而失败。
    长江上游非界面沉降高浊度水处理时,原来设计的平流式沉淀池也无法适应原水含沙量的增高,各水厂不得不增建沉沙池等预处理构筑物。
    另外,我国高浊度水河流水质多变。有时冬季河水较清,仅(20~30)NTU左右,水温降至0℃,出现低温低浊;有时因上游水库排沙,会出现低温高浊;近年来江河水质污染加剧,出现了微污染高浊度水处理的新问题。因此有些处理流程不能适应水质变化,无法保证出水水质。所有上述情况,在设计时应当全面考虑。

5.1.3 关于在水利枢纽下游取水时,应考虑水文特性改变对水质影响的一般规定。
    水利枢纽的修建,势必引起河流水文特性的改变,包括对水质也会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设计应充分考虑这些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

5.1.4 关于净水构筑物设计水量的规定。
    主要包括水厂设计供水量和设计最大含沙量时本级和下游处理单元的自用水量(排泥水量和冲洗水量),构筑物下游设有调蓄水池时还应包括向调蓄水池补水的流量。即:
    构筑物设计进水量=水厂设计供水量+最大含沙量时本级处理单元自用水量+最大含沙量时下游处理单元自用水量+下游调蓄水池的补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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