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2.1 粉尘释放源应按爆炸性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的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4 下列三项不应被视为释放源:
        1)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及其封闭的管口和人孔;
        2)全部焊接的输送管和溜槽;
        3)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露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压盖和法兰接合面。
4.2.2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4.2.3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 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2 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
    3 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4.2.5 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


条文说明

4.2 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4.2.1、4.2.2 本规范采用了与可燃性气体和蒸气相似的场所分类原理,对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可能性进行评价,采用《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0-2部分:区域分类 可燃性粉尘环境》IEC 60079-10-2的方法,引进了释放源的概念,粉尘危险场所的分类也由原来的2类区域改为3类区域。
    如果已知工艺过程有可能释放,就应该鉴别每一释放源并且确定其释放等级。
    1级释放,如毗邻敞口袋灌包或倒包的位置周围。
    2级释放,如需要偶尔打开并且打开时间非常短的人孔,或者是存在粉尘沉淀地方的粉尘处理设备。
4.2.4 见本规范第4.1.4条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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