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安装


5.3.1 油浸型设备应在没有振动、不倾斜和固定安装的条件下采用。
5.3.2 在采用非防爆型设备作隔墙机械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电气设备的房间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爆炸危险区域隔开;
    2 传动轴传动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3 安装电气设备房间的出口应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的环境;当安装设备的房间必须与爆炸性环境相通时,应对爆炸性环境保持相对的正压。
5.3.3 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5.3.4 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回路中,而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3.5 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2 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0.6m。


条文说明

5.3 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安装

5.3.4 本条对紧急断电措施作出规定
    在爆炸危险环境区域,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很容易会产生一系列的爆炸和更大的火灾,这时候救护人员将无法进入现场进行操作,必须要求有在危险场所之外的停车按钮能够将危险区内的电源停掉,防止危害扩大。但是根据工艺要求连续运转的电气设备,如果立即切断电源可能会引起爆炸、火灾,造成更大的损失,这类用电设备的紧急停车按钮应与上述用电设备的紧急停车按钮分开设置。
5.3.5 在附加2区的配电室和控制室的设备层地面应该高出室外地面0.6m,是因为附加2区0.6m以内的区域还会有危险气体存在,地面抬高0.6m是为了避免危险气体进入配电室和控制室而采取的措施。这里特别指出的是要求抬高的是配电室或控制室的设备层,对于没有电气设备安装的电缆室可以认为不是设备层,其地面可以不用抬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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