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设备的节能设计,应满足监控对象的工艺要求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第15章的规定。
4.1.2 节能措施应根据建筑功能、系统类型、运行数据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1.3 本章所述的建筑设备主要包括:空调系统设备、给排水系统设备及电动机、电梯以及门窗类等设备。
4.1.4 空调系统和给排水系统的节能控制是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监测、控制功能实现的,确定控制方案时应挖掘系统潜能,提高节能效果。
4.1.5 在工程设计中设备配套的电动机一般由工艺选择,合理选择电动机,为减少能耗,电气专业应与工艺人员配合协调。
4.1.6 电梯一般是成套定型设备,电气专业只实现供电要求,随着建筑物高度、面积、人流量的增加,电梯控制工艺的程序化、智能化,在供电系统、控制方式等方面都应考虑节能措施。
4.1.7 随着建筑物功能要求的提高,建筑门、窗的控制也向自动化、智能化发展,其控制要求与控制精度不仅需要满足健筑物的整体要求,而且将影响对自然光、室外冷热量的有效应用,实现节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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