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
3.2 消防组织
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和其他仓储场所,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参照建标152—2011,在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进行。专职消防队
员可由本单位职工或者合同制工人担任,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上一节:
3.1 消防安全责任
下一节:
3.3 消防安全培训
目录导航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一般要求
3.1 消防安全责任
3.2 消防组织
3.3 消防安全培训
3.4 消防安全标志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4.2 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4.3 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4.4 仓储场所保管员职责
5 消防安全检查
5.1 防火检查
5.2 防火巡查
5.3 火灾隐患整改
5.4 消防档案
6 储存管理
7 装卸安全管理
8 用电安全管理
9 用火安全管理
10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
11 氨制冷储存场所管理
12 石油库管理
13 棉花储存场所管理
14 粮食储存场所管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