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火灾灵敏度试验


5.20.1 目的
    检验探测器在试验火条件下的响应性能。
5.20.2 方法
5.20.2.1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
5.20.2.1.1 将4只试样平行固定在1.5m±0.1m的高处并与试验火隔离,接通控制和指示设备,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点燃试验火,经过一段时间辐射稳定后,除去隔离物并开始计时。
    试验中试样与试验火中心的距离分别为12m、17rn和25m。
5.20.2.1.2 正庚烷火
    a)燃料:正庚烷(分析纯级),加体积分数为3%的甲苯;
    b)质量:650g;
    c)布置:将燃料放置于用2mm厚钢板制成、底面尺寸为33cm×33cm、高为5cm的容器中;
    d)点火方式:火焰或电火花。
5.20.2.1.3 乙醇明火:
    a)燃料:工业乙醇(乙醇含量90%以上,含少量甲醇);
    b)质量:2000g;
    c)布置:将燃料放置于用2mm厚钢板制成、底面尺寸为33cm×33cm、高为5cm的容器中;
    d)点火方式:火焰或电火花。
5.20.2.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20.2.2.1 按GB 4715要求,将2只试样按最不利方式安装在燃烧试验室的顶棚表面上,按要求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对具有可调响应阈值的试样,应将其阈值设在最大极限值上。
5.20.2.2.2 按GB 4715要求,在试验前,使试样处于洁净空气中,并使试样稳定工作30 min。
5.20.2.2.3 按GB 4715要求对每种试验火进行点火。点火后,试验人员应立即离开试验室,并要注意防止空气流动影响试验火。所有门、窗或其他开口均应关闭。试验期间应随时测量△T、m、y等火灾参数。
5.20.3 要求
    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应满足4.2.7规定;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满足4.3.1l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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