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出厂检验
总装完毕的每具呼吸器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准出厂。
7.3.1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按表8进行。
7.3.2 抽样检验样本大小
7.3.2 抽样检验样本大小
样本大小为3具。
7.3.3 产品批量
7.3.3 产品批量
产品批量不应少于20具。
7.3.4 合格判定
7.3.4 合格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标准方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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