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产品制造单位应制定并遵守质量管理规程,确保每批产品都符合本部分规定。
6.1 检验分类
6.1.1 出厂检验
干式报警阀在出厂前,应按本部分规定进行5.1、5.7、5.9各项试验。
6.1.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4章中的全部项目。
a) 新产品投产时;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重要部件中任何一项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 产品转厂生产或异地搬迁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管理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
同种工艺,相同的材料及配件组装或生产的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
6.3 抽样
采用随机抽样方法,抽样数量最低不少于2台。
6.4 试验程序
干式报警阀试验程序按图4规定进行。
6.5 检验结果判定
本部分5.1~5.10全部合格,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品。
本部分5.7、5.9中有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其余各条不合格时,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一条不合格,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 上一节:5.10 耐火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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