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 1 为规范城市规划的制图,提高城市规划制图的质量,正确表达城市规划图的信息,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可参照使用。
1.0. 3 本标准未规定的内容,可参照其他专业标准的制图规定执行,也可由制图者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但不得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 4 城市规划图纸,应完整、准确、清晰、美观。
1.0. 5 城市规划制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我国建国后,城市规划制图使用的标准,基本上是以沿袭原苏联的城市规划制图要求和规划图例为主。改革开放后,城市规划工作的广泛开展,由于没有统一的制图标准,往往造成城市规划制图统一,不但容易造成误解;也不利于体现具体项目的特点。本《城市规划制图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城标字(88)第14号文下达的要求编制的。
1.0.2 本《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含城市分区规划)为主。城市详细规划也可参照使用,这是因为详细规划的制图内容和图例难以在本标准中全部包括。
1.0.3 本《标准》是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编写的。但对城市规划制图中的不少内容仍无法一一写入和写全。所以本《标准》中把没有规定的内容,定为可以执行其他专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由各规划设计单位自行在本《标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补充。为避免由此造成内容的重复,所以规定了执行其他专业标准和自行补充的内容时不得于本《标准》中的内容相矛盾。
1.0.4 本《标准》规定,城市规划图纸,应符合完整、准确、清晰、美观的总要求。
1.0.5 本《标准》规定,在执行《城市规划制图标准》的同时,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