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文字与说明
2.11.1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代码,均应笔画清晰、文字规范、字体易认、编排整齐、书写端正。标点符号的运用应准确、清楚。
2.11.2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标准简化汉字。涉外的规划项目,可在中文下方加注外文;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代码应使用规定的英文字母、年份应用公元年表示。
2.11.3 文字高度应按表2.11.3中所列数字选用。
表2.11.3 文字高度(mm)
2.11.4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字体应易与辨认。中文应使用宋体、仿宋体、楷体、黑体、隶书体等,不得使用篆体和美术字体。外文应使用印刷体、书写体等,不得使用美术体等字体。数字应使用标准体、书写体。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数字,应用于图题、比例、图标、风象玫瑰(指北针)、图例、署名、规划期限、编制日期、地名、路名、桥名、道路的通达地名、水系(河、江、湖、溪、海)名、名胜地名、主要公共设施名称、规划参数等。
条文说明
2.11 文字与说明
2.11.1、2.11.2、2.11.4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本《标准》以建国以来格规划设计单位惯用的字体作为图面上的文字字体。城市规划图的文字,要求美观大方,规范准确,易于辨认。由于美术字和书法中的狂草、大小篆等,有很多装饰符号和艺术处理,加上书写比较随意,难以为多数人所辨认。故本《标准》规定,上述字体不作为城市规划制图用字体。
2.11.3 城市规划图上文字的高度,主要考虑到容易辨认和相对统一。
2.11.5 城市规划图上的文字主要是用以对图形进行说明,并配以简要的文字来说明规划意图。长篇的文字应放到说明书或单独的说明页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