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方法,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
1.0.3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符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宜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开展。
1.0.4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应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落实国家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支持以城市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土地使用策略,促进城市和交通可持续发展。
1.0.5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标准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6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影响到城市发展、土地使用、交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工程建设投资等多个方面,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前各城市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内容差异较大、探浅不一,如规划范围的选取不一致;客流预测结果的可信度低;规划线网功能层次不清晰;规划深度不够,使得难以有效控制用地,可操作性差;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未得到足够重视等,影响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本标准编制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内容和方法,明确编制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以促进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1.0.2本条规定了本标准适用的范围。
1.0.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市规划的法律地位,城市规划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第三十四条规定,编制综合交通、环境保护等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组成内容,按照行政法规的要求,规划编制应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市轨道交通是需要巨额投资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直接影响着城市的总体布局和交通运输网络,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对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提出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及时反馈意见和信息,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6号)第三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将城市轨道交通网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二者的编制工作不应割裂开来。
1.0.4《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十一五”规划纲要首次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确定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战略目标。《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6号)中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划实现交通系统的总体协调和优化,避免资源的浪费;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合理交通模式和结构,以需求管理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在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原则指导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城市空间优化布局和土地开发。“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和公共交通场站,有条件的大城市和城市群地区要把轨道交通作为优先发展领域,超前规划,适时建设。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加快城市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的建设。高度集中和紧凑布局的城市发展模式只有集约化的大运量交通系统才能支撑其发展。作为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的轨道交通系统,能够引导产生集中、高密度的土地使用,与土地开发模式相协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场站布局,使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时序与土地开发时序和强度相匹配,引导、促进城市空间合理发展,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使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得到落实。
1.0.5本条说明本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关系。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编制涉及专业面广、综合性强、技术含量高,本标准内容的制定,已贯彻了国家现行有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工程项目建设等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但线网规划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有相应的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一方面与此有关的标准将会适时修订,另一方面将会制定出一些新的标准,因此本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编制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