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包括: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抗震适宜性评价。
4.1.2 对已经进行过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并按照现行规定完成审批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城市与工作区,当按照本标准第3.0.4、3.0.6条所确定的编制要求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可以原有成果为基础,结合新的资料,根据本标准的规定补充相关内容。
4.1.3 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应充分收集和利用城市现有的地震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及工程勘察资料。当所收集的钻孔资料不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补充勘察、测试及试验,并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4.1.4 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 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 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 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城市用地抗震防灾类型分区,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估计,从抗震要求的角度,进行抗震适宜性综合评价,划出潜在危险地段;进行适宜性分区,并提出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的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4.1.2 本条规定了已有抗震设防区划或地震动小区划的应用原则和要求。
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中所需钻孔资料主要以收集现有的工程勘察、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钻孔资料为主。补充勘察是在对所收集基础资料进行选择评定和场地环境初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在保证质量的前题下减少勘察工作量。
当缺乏工程地质研究资料时,绘制地震工程地质剖面是揭示城市场地地震工程地质特征的有效手段。各类工作区地震工程地质剖面数可根据地质环境和场地环境的复杂程度确定。规划编制过程中所做的工作是对较大范围的宏观综合评价,其成果是指导性而不是代替性文件。在大部分情况下,对表层地质复杂的地区,建立3~4个纵横地质剖面,对表层地质相对简单的地区,建立不少于2个纵横地质剖面,可较好地反映工作区的基本地震地质单元,建立工作区总体地震工程地质概念,满足抗震性能评价要求,必要时可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4.1.4 地震地质单元是指反映成因环境、岩土性能和发育规律、潜在场地效应和土地利用及相应措施方面差异最小的地质单元。一般可以规划工作区工程地质评价结果结合本标准的评价要求进行划分和确定。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城市甚至一个城市不同区域的地震 工程地质特征和场地特征的变化也不相同,对各地区和各个城市规定统一的钻孔数量标准确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本标准只规定了最低要求,在具体规划编制时,可根据城市的地震环境和场地环境特点,合理确定所需钻孔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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