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一般规定
5.1.1 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城市基础设施应根据城市实际情况,按照本章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抗震性能评价的对象和范围。
5.1.2 在编制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针对其在抗震防灾中的重要性和薄弱环节,提出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5.1.3 对城市基础设施系统的重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应按照本标准第6章有关重要建筑的规定进行抗震防灾评价,制定规划要求和措施。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时,其抽样要求宜满足本标准第6.1.5条的规定。
条文说明
5.1 一般规定
5.1.1、5.1.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应包括基础设施的抗震性能评价和具体的工程规划要求与措施,在抗震防灾规划中,重点针对规划布局、建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必要时,可由各主管部门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各系统的专业规划进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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