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评价与规划要求
8.2.1 对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应针对用地地震破坏和不利地形、地震次生灾害、其他重大灾害等可能对其抗震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价,用作防灾据点的建筑尚应进行单体抗震性能评价,确定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与防灾措施。对于甲类模式,可通过专题抗震防灾研究,结合城市的详细规划对避震疏散进行模拟分析。
8.2.2 城市规划新增建设区域或对老城区进行较大面积改造时,应对避震疏散场所用地和避震疏散通道提出规划要求。新建城区应根据需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
8.2.3 城市的出人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中小城市不少于4个,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应保障建筑一旦倒塌后不阻塞交通。
8.2.4 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为避震疏散场所;明确设置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的规划建设要求,改善避震疏散条件。
8.2.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提出对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抗震防灾安全要求和措施,避震疏散场所应具有畅通的周边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
8.2.6 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8.2.7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8.2.8 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l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
2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
8.2.9 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l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
8.2.10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lOmin之内可以到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
8.2.11 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有多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与一个出口。其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
8.2.1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避震疏散场所,应逐个核定,在规划中应列表给出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当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总面积少于总需求面积时,应提出增加避震疏散场所数量的规划要求和改善措施。
8.2.13 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8.2.14 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对乙类建筑的要求。
8.2.15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8.2.1 在制定避震疏散规划时,需要保障避震疏散场所与避震疏散通道的抗震安全,综合考虑本条所指的各种地震灾害影响以及本标准第8.1.5条的要求提出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的各类危险因素,必要时可对这些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估计。
8.2.4 防灾据点是抗震设防高的有避震疏散功能的建(物)筑物,如体育馆、人防工程、经过抗震加固的公共设施等。防灾据点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向时,不遭受严重破坏,无人员伤亡,不产生严重次生灾害。防灾据点是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防灾据点的逐步规划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的避震疏散条件。防灾据点可以作为城市在发生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时的有效疏散场所。
防灾公园视其规模与作用可以用作中心避震疏散场所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防灾公园通常具有避震疏散场所功能的出入口形态、环境形态、公园道路、直升飞机停机坪(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必要的防火带、供水与水源设施(抗震贮水槽、灾时用水井、蓄水池与河流、散水设备)、临时厕所、通信与能源设施、
储备仓库和公园管理机构等。防灾公园平时就是普通公园,合理布局各种防灾设施与普通公园的各种设施,设置防灾设施后不影响公园的平时正常使用。
8.2.5 避震疏散场所的配套设施根据需要可包括通信设施、能源与照明设施、生活用水储备设施、临时厕所、垃圾存放设施、储备仓库等。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可提供临时用水、照明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固定避震疏散场所通常设置避震疏散人员的栖身场所、生活必需品与药品储备库、消防设施、应急通信设施与广播设施、临时发电与照明设备、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区和各单位内的道路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小花园、小游园和专业绿地需要安装照明设备,并按有关规范规划建设公共厕所。避震疏散场所内的栖身场所可以是帐篷或简易房屋,能够抵御当地的各种气候条件,能够防寒、防风、防雨雪等,并有最基本的生活空间,居民可以家庭为单元居住。物资储备安排可按确保避震疏散场所内人员3天或更长时间的饮用水、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以及适量的衣物、药品等。
8.2.7 本条规定了避震疏散场所的布局和间距要求。确定距次生灾害危险源距离所需遵守的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主要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l82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兵工弹药 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国办发[1992]39号)等有关防护距离规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与规定。
防火安全带是隔离避震疏散场所与火源的中间地带,可以是空地、河流、耐火建筑以及防火树林带和其他绿化带等。若避震疏散场所周围有木制建筑群、发生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建筑或风速较大的地域,防火安全带的宽度要从严掌握。
防火树林带的主要功能是防止火灾热辐射对避震疏散人员的伤害,因此要选择对火焰遮蔽率高、抗热辐射能力强的树种,且设喷洒水的装置。在新建市区或老城区改造时,规划建设新的避震疏散场所时,对其周围的建筑可提出耐火性能要求。依据日本的调研成果,当避震疏散场所的四周都发生火灾时,50hm2以上基本安全,两边发生火灾25hm2以上基本安全,一边发生火灾l0hm2以上基本安全。发生火灾后避震疏散人员可以在避震疏散场所内向远离火源的方向移动,当火灾威胁到避震避难人员的安全时,应从安全通道撤离到邻近避震疏散场所或实施远程疏散。临时建筑和帐篷之间留有防火和消防通道。严格控制避震疏散场所内的火源。
高层建筑内的避难层(间)主要功能是供地震引起火灾时建筑物内人员暂时避难使用,每10~15层设一个避难层(间)。避难层(间)至少有两个不同疏散方向的避难通道,且在其附近有防烟电梯、消防电梯,楼层和避难房间设消防拴、喷水头以及通风和排烟系统。避难层(间)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上宜设隔热层。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和避难层内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并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8.2.8 有效避难面积是避震疏散场所的占地总面积减去不适合避难的地域(例如:危险建筑及其倒塌后的危及区,公园的水面、陡峭山体、动物园、植被密度较高的或珍稀植被的绿化区,因避震危害文物保护的地域等)所占的面积。
8.2.9 各类避震疏散场所的用地可以是各自连成一片的,也可以由比邻的多片用地构成,从防止次生火灾的角度考虑,短边不小于300m、面积lOhm2以上的地域更适合作固定避震疏散场所。
8.2.10 避震疏散场所服务范围的确定可以周围的或邻近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划界,并考虑河流、铁路等的自然分割以及避震疏散通道的安全状况等。
8.2.11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出入口按照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的原则设置。车辆进出口无台阶、车障和较大的陡坡。人员进出口无过高的台阶和障碍物,至少有一个进出口可以进出残疾人的轮椅。进出口的宽度取决于进出避震疏散场所的人流量与时间,车辆的宽度与车道数。建议建设无围墙、无围栏的避震疏散场所。
8.2.12 各类学校的城市生命线系统比较健全,有避震疏散必需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本条件,操场、绿地和空地易于搭建窝棚、简易房屋和帐篷,又有比较好的防火条件,是主要的避震疏散场所。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神户市80%的避难人员在各类学校中避难。防灾公园的防灾设施与功能比较齐全,可以容纳的人员比较多,是理想的避震疏散场所。
8.2.13 本条意在各避震疏散场所附近的道路和避震疏散场所内的醒目处设置各种类型的避震疏散场所标示牌,标明避震疏散场所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前往的方向。也可以在标示牌上绘制出避震疏散场所内部的区划图。
在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明确绘制出各个避震疏散场所的具体位置、服务范围、避震通道以及与邻近避震疏散场所的交通联系,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抢救中心、抢险救灾物资库之间以及它们与飞机场、火车站、河海码头、汽车站的主要道路。绘制中心避震疏散场所与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部的区划图,明确给出避震疏散场所、各种防灾设施以及各种道路的具体位置。
8.2.15 作为避震疏散通道的城市街道,要建设成为相互贯通的网络状,即使部分街道堵塞,也可以通过迂回线路到达目的地, 不影响居民避震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的展开。街道狭窄的旧城区改造时,可增辟干道,拓宽路面、裁弯取直、打通丁字路,形成网络道路系统,以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疏散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其废墟不应覆盖避震疏散通道。避震疏散通道避开重大次生灾害源点。对重要的疏散通道要考虑防火措施。
8.2.2 城市规划新增建设区域或对老城区进行较大面积改造时,应对避震疏散场所用地和避震疏散通道提出规划要求。新建城区应根据需要规划建设一定数量的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
8.2.3 城市的出人口数量宜符合以下要求:中小城市不少于4个,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不少于8个。与城市出入口相连接的城市主干道两侧应保障建筑一旦倒塌后不阻塞交通。
8.2.4 在进行避震疏散规划时,应充分利用城市的绿地和广场作为避震疏散场所;明确设置防灾据点和防灾公园的规划建设要求,改善避震疏散条件。
8.2.5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提出对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主通道的抗震防灾安全要求和措施,避震疏散场所应具有畅通的周边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
8.2.6 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8.2.7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8.2.8 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l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
2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
8.2.9 避震疏散场地的规模:紧急避震疏散场地的用地不宜小于0.1hm2,固定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lhm2,中心避震疏散场地不宜小于50hm2。
8.2.10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500m,步行大约lOmin之内可以到达;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服务半径宜为2~3km,步行大约1h之内可以到达。
8.2.11 避震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有多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与一个出口。其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
8.2.1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对避震疏散场所,应逐个核定,在规划中应列表给出名称、面积、容纳的人数、所在位置等。当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总面积少于总需求面积时,应提出增加避震疏散场所数量的规划要求和改善措施。
8.2.13 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应规划和设置引导性的标示牌,并绘制责任区域的分布图和内部区划图。
8.2.14 防灾据点的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措施可通过研究确定,且不应低于对乙类建筑的要求。
8.2.15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4m,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震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宜低于7m。与城市出入口、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灾主干道不宜低于15m。避震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畅通。
计算避震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时,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瓦砾废墟影响可通过仿真分析确定;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干道两侧建筑倒塌后的废墟的宽度可按建筑高度的2/3计算,其他情况可按1/2~2/3计算。
条文说明
8.2 评价与规划要求
8.2.1 在制定避震疏散规划时,需要保障避震疏散场所与避震疏散通道的抗震安全,综合考虑本条所指的各种地震灾害影响以及本标准第8.1.5条的要求提出避震疏散场所和避震疏散通道的各类危险因素,必要时可对这些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估计。
8.2.4 防灾据点是抗震设防高的有避震疏散功能的建(物)筑物,如体育馆、人防工程、经过抗震加固的公共设施等。防灾据点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影。向时,不遭受严重破坏,无人员伤亡,不产生严重次生灾害。防灾据点是城市避震疏散场所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防灾据点的逐步规划建设,可以有效改善城市的避震疏散条件。防灾据点可以作为城市在发生各种重大自然灾害时的有效疏散场所。
防灾公园视其规模与作用可以用作中心避震疏散场所或固定避震疏散场所。防灾公园通常具有避震疏散场所功能的出入口形态、环境形态、公园道路、直升飞机停机坪(中心避震疏散场所)、必要的防火带、供水与水源设施(抗震贮水槽、灾时用水井、蓄水池与河流、散水设备)、临时厕所、通信与能源设施、
储备仓库和公园管理机构等。防灾公园平时就是普通公园,合理布局各种防灾设施与普通公园的各种设施,设置防灾设施后不影响公园的平时正常使用。
8.2.5 避震疏散场所的配套设施根据需要可包括通信设施、能源与照明设施、生活用水储备设施、临时厕所、垃圾存放设施、储备仓库等。紧急避震疏散场所可提供临时用水、照明设施以及临时厕所,固定避震疏散场所通常设置避震疏散人员的栖身场所、生活必需品与药品储备库、消防设施、应急通信设施与广播设施、临时发电与照明设备、医疗设施。居民住宅区和各单位内的道路以及居民住宅区内的小花园、小游园和专业绿地需要安装照明设备,并按有关规范规划建设公共厕所。避震疏散场所内的栖身场所可以是帐篷或简易房屋,能够抵御当地的各种气候条件,能够防寒、防风、防雨雪等,并有最基本的生活空间,居民可以家庭为单元居住。物资储备安排可按确保避震疏散场所内人员3天或更长时间的饮用水、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以及适量的衣物、药品等。
8.2.7 本条规定了避震疏散场所的布局和间距要求。确定距次生灾害危险源距离所需遵守的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和规定主要包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重大危险源辨识》GB l821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兵工弹药 企业外部安全距离规定》(国办发[1992]39号)等有关防护距离规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与规定。
防火安全带是隔离避震疏散场所与火源的中间地带,可以是空地、河流、耐火建筑以及防火树林带和其他绿化带等。若避震疏散场所周围有木制建筑群、发生火灾危险性比较大的建筑或风速较大的地域,防火安全带的宽度要从严掌握。
防火树林带的主要功能是防止火灾热辐射对避震疏散人员的伤害,因此要选择对火焰遮蔽率高、抗热辐射能力强的树种,且设喷洒水的装置。在新建市区或老城区改造时,规划建设新的避震疏散场所时,对其周围的建筑可提出耐火性能要求。依据日本的调研成果,当避震疏散场所的四周都发生火灾时,50hm2以上基本安全,两边发生火灾25hm2以上基本安全,一边发生火灾l0hm2以上基本安全。发生火灾后避震疏散人员可以在避震疏散场所内向远离火源的方向移动,当火灾威胁到避震避难人员的安全时,应从安全通道撤离到邻近避震疏散场所或实施远程疏散。临时建筑和帐篷之间留有防火和消防通道。严格控制避震疏散场所内的火源。
高层建筑内的避难层(间)主要功能是供地震引起火灾时建筑物内人员暂时避难使用,每10~15层设一个避难层(间)。避难层(间)至少有两个不同疏散方向的避难通道,且在其附近有防烟电梯、消防电梯,楼层和避难房间设消防拴、喷水头以及通风和排烟系统。避难层(间)的楼板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楼板上宜设隔热层。避难层四周的墙体和避难层内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并要采用甲级防火门。
8.2.8 有效避难面积是避震疏散场所的占地总面积减去不适合避难的地域(例如:危险建筑及其倒塌后的危及区,公园的水面、陡峭山体、动物园、植被密度较高的或珍稀植被的绿化区,因避震危害文物保护的地域等)所占的面积。
8.2.9 各类避震疏散场所的用地可以是各自连成一片的,也可以由比邻的多片用地构成,从防止次生火灾的角度考虑,短边不小于300m、面积lOhm2以上的地域更适合作固定避震疏散场所。
8.2.10 避震疏散场所服务范围的确定可以周围的或邻近的居民委员会和单位划界,并考虑河流、铁路等的自然分割以及避震疏散通道的安全状况等。
8.2.11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的出入口按照便于人员与车辆进出的原则设置。车辆进出口无台阶、车障和较大的陡坡。人员进出口无过高的台阶和障碍物,至少有一个进出口可以进出残疾人的轮椅。进出口的宽度取决于进出避震疏散场所的人流量与时间,车辆的宽度与车道数。建议建设无围墙、无围栏的避震疏散场所。
8.2.12 各类学校的城市生命线系统比较健全,有避震疏散必需的供水、供电、通信等基本条件,操场、绿地和空地易于搭建窝棚、简易房屋和帐篷,又有比较好的防火条件,是主要的避震疏散场所。1995年日本阪神大地震神户市80%的避难人员在各类学校中避难。防灾公园的防灾设施与功能比较齐全,可以容纳的人员比较多,是理想的避震疏散场所。
8.2.13 本条意在各避震疏散场所附近的道路和避震疏散场所内的醒目处设置各种类型的避震疏散场所标示牌,标明避震疏散场所的名称、具体位置和前往的方向。也可以在标示牌上绘制出避震疏散场所内部的区划图。
在城市避震疏散场所建设时,明确绘制出各个避震疏散场所的具体位置、服务范围、避震通道以及与邻近避震疏散场所的交通联系,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医疗抢救中心、抢险救灾物资库之间以及它们与飞机场、火车站、河海码头、汽车站的主要道路。绘制中心避震疏散场所与固定避震疏散场所内部的区划图,明确给出避震疏散场所、各种防灾设施以及各种道路的具体位置。
8.2.15 作为避震疏散通道的城市街道,要建设成为相互贯通的网络状,即使部分街道堵塞,也可以通过迂回线路到达目的地, 不影响居民避震疏散和抢险救援工作的展开。街道狭窄的旧城区改造时,可增辟干道,拓宽路面、裁弯取直、打通丁字路,形成网络道路系统,以满足避震疏散要求。疏散道路两侧的建筑倒塌后其废墟不应覆盖避震疏散通道。避震疏散通道避开重大次生灾害源点。对重要的疏散通道要考虑防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