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GAT13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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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理人员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或负责人),并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或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消防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专(兼)职财会人员。教学、教务和招生就业指导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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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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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教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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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分类
5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6.1 培训场地
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
6.3 设施、设备及器材
7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及教员
7.1 管理人员
7.1 管理人员
7.2 教员
8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组织机构及管理
8.1 组织机构
8.2 教学管理
8.3 教员管理
8.4 学员管理
8.5 设备管理
8.6 档案管理
9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
9.1 评审形式和内容
9.2 评审程序
9.3 综合评定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灭火救援员职业资格培训设施、设备、装备器材配置要求
附录C (规范性附录)第二类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施、设备、器材配置要求
附录D (规范性附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评审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