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选址


3.1.1 文化馆建筑选址应符合当地文化事业发展和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
3.1.2 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且自成一区,并应设置独立的出入口。
3.1.3 文化馆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位置适中、交通便利、便于群众文化活动的地区;
    2 环境应适宜,并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
    3 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选在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较好的地段。

条文说明

3.1 选 址

3.1.1 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把“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移至3.1.2条。
    依据《文化馆管理办法》和《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符合文化事业”发展要求,强调一次性建设时,应适当预留发展用地;分期建设时,宜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3.1.2 本条在原《规范》“第2.0.1条”基础上,不仅要求“新建文化馆宜有独立的建筑基地”,而且根据当前合建的现实情况,增加了“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满足自成一区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的内容。
3.1.3 本条在原《规范》“第2.0.2条”基础上,增加了“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的要求。同时,在原条文“环境优美、远离污染源”的要求中。增加了“宜结合城镇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综合布置”和“与各种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的控制距离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等内容。强调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场所,其选址不仅应避开污染源,而且应避开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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