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管理、辅助用房
4.4.1 文化馆的管理用房应由行政办公室、接待室、会计室、文印打字室及值班室等组成,且应设于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便捷的部位,并宜自成一区。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有关规定执行。辅助用房应包括休息室,卫生、洗浴用房,服装、道具、物品仓库,档案室、资料室,车库及设备用房等。
4.4.2 行政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宜按每人5m2计算,且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应设置防火、防盗设施。接待室、文印打字室、党政办公室宜设置防火、防盗设施。
4.4.3 卫生、洗浴用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文化馆建筑内应分层设置卫生间;
2 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便器,并应设置前室;公用卫生间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m,卫生设施的数量应按男每40人设一个蹲位、一个小便器或1m小便池,女每13人设一个蹲位;
3 洗浴用房应按男女分设,且洗浴间、更衣间应分别设置,更衣间前应设前室或门斗;
4 洗浴间应采用防滑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洗的饰面材料;
5 洗浴间对外的门窗应有阻挡视线的功能。
4.4.4 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布置在相应使用场所及通道附近,并应防潮、通风,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
4.4.5 设备用房应包括锅炉房、水泵房、空调机房、变配电间、电信设备间、维修间等。设备用房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潮气、废水、废渣、噪声、振动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条文说明
4.4 管理、辅助用房
在原《规范》中,将“行政管理用房”和“建筑设备用房”、“其他辅助用房”统称为“行政管理部分”。本次修订将其调整为“管理、辅助用房”,明确本部分既有“行政管理用房”,也有供建筑设备使用的“辅助用房”和卫生、洗浴、服装、道具、仓库等其他辅助用房。
以下各条是在《原规范》“第3.5.1条”、“第3.5.2条”和“第5.1.3条”基础上,根据现实需要和我国文化馆建筑配置的现实变化,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提出的要求。
4.4.1 文化馆的管理用房是为文化馆的管理者提供的办公空间,是行政办公人员的办公室,它的位置直接关系到办公人员的办公条件和工作效率,因此,要求其位置设在对外联系方便,对内管理便捷位置适中的部位。“自成一区”的要求,是为了避免和防止群众活动场所对管理用房的干扰,保持管理用房的相对安静和良好的工作环境。每人建筑面积指标可执行《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
辅助用房是为了满足文化馆正常运营,必不可少的附属用房。根据文化馆规模的不同,辅助用房的设置根据需要可能会有所增减。
4.4.2 行政办公室包括档案室、资料室、会计室、党政办公室、接待室、文印打字室,每人使用面积指标参考《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的规定,最小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是考虑到室内摆放2套办公桌椅和2套卷柜,最小需要的使用面积,并考虑到建筑结构的模数而制定。
4.4.3 保留了原《规范》“第5.1.3条”的“分层设置卫生间”要求。
公用卫生间应设室内水冲式厕所,是相对部分文化馆还在使用旱厕而提出来的。对于新建文化馆不应再采用室外旱厕,对老年人和儿童来说,旱厕是不安全的,同时也不卫生。
本条增加了卫生器具的数量要求,按照专家意见,对女厕蹲位的数量有所提高。
洗浴间与更衣间之间应设玻璃门,防止潮气进入更衣间,前室或门斗内可设化妆台或穿衣镜,与更衣间之间应设木门,阻挡视线。
有的洗浴间或更衣间采用光面地砖,湿滑,很容易跌倒,尤其对老人和儿童易造成伤害,所以应采用防滑地面,如粗麻板材、划沟板材、防滑地砖等。为保持墙面卫生,采用易清洗的瓷砖和防水涂料,可减少清洁工人的工作量,保护良好的卫生环境。
洗浴用房卫生视线必须保证安全。因此门可做成弹簧门或安装闭门器,并在更衣间门内布置L形屏风,门窗玻璃采用磨砂玻璃,避免视线干扰。
4.4.4 服装、道具、物品仓库应分别布置,为了方便排练时更换服装和搬运道具。服装道具仓库宜布置在综合排练场附近。日常用品仓库、办公用品仓库可布置在办公区附近。文物陈列品仓库应布置在展览陈列厅附近。根据储存物品的不同,仓库除了要做到防潮、通风之外,还要满足特殊物品的温度、湿度要求,因而在建筑构造上提出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要求。
4.4.5 设备用房随着建筑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网络的普及、物业管理模式的变化,设备用房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如北方地区的采暖供热方式基本改为供热公司承担,因此新建文化馆应不再单独设立锅炉房,既节省土地、节省能源,达到环保的要求,又省去了自营管理的不便。有些城市和地区普遍缺水,为了保证日常供水,需要设立水池和水泵房或水箱间,考虑用水设备的跑、冒、滴、漏,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文化馆办公、教育的需要,互联网和局域网以及电信网络的普遍推广使用,需要设置电信网络设备间。配电间、空调机房、维修间等也都根据需要进行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