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0.1 低压的推车式灭火器用筒体


  工作压力(Ps)小于等于2.5MPa的低压的推车式灭火器用筒体应符合6.10.1.1至6.10.1.7的要求。
6.10.1.1 推车式灭火器的钢质焊接筒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应符合GB 5100的要求。其中水压试验压力(Pt)为1.5倍的最大工作压力(Pms),或2.0MPa,取其中较大者。
6.10.1.2 钢质焊接筒体应按7.14进行压力交变试验。试验后该筒体应无裂缝、泄漏等缺陷,且应符合GB 5100中爆破试验的要求。
    注:凡上下封头为标准椭圆形或半球形,且过渡直边不小于10mm的推车式灭火器可免做压力交变试验。
6.10.1.3 不锈钢筒体应采用含碳量不大于0.03%的奥氏体不锈钢。不锈钢筒体的封头和封底应采用完全退火的材料拉伸而成。其余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应符合6.10.1.1和6.10.1.2。
6.10.1.4 铝筒体应采用无缝结构。筒体的材料、设计、制造、检验规则和试验方法等应符合GB/T 11640的要求,并且筒体的最小测量壁厚不应小于2.0mm。
6.10.1.5 与筒体相连接的部件,其制造与配合应使应力集中和腐蚀危险最小。对于焊接的部件,其金属应与筒体的材料相一致。
6.10.1.6 筒体制造厂应获得进货材料的成分分析的合格证书,并应保持检测的有效性。
6.10.1.7 应考虑避免塑料件与金属件之间可能采用的螺纹连接。应不采用粗螺纹。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