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保证医院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质量,达到洽理污染,保护环境,安全运行、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目的,制订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中含有病菌、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污泥的处理工程设计。
1.0.3 当医院污水直接排入水体时,其水质必须进行处理,当各硬水质指标均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1.0.4 对含有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应分别进行预处理,当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或城市下水道。
1.0.5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处理效果好、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合理、运行费用低、自动化程度高等要求,并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0.6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栗取防腐蚀、防渗漏和防冻等技术措施。各种构筑物均应加盖,密闭时应有通气装置,
1.0.7 医院污水处理设施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8 当发生传染病疫情时,对医院污水尚应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 门诊、病房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就地消毒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站。
2 污水处理站可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增加消毒剂的投加点或投加量。
1.0.9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令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2 本条文中“各类医院”包括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综合医院,以及各类专业医院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系指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检验工作的机构和研究,生产生物制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医学院校等。
1.0.4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系指医院常用的消毒酚以及对人体可能造成危害的废弃药品、检验和试验废弃物、病人的排泄物和呕吐物等。
1.0.7 医院污水的危害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于1978年接受前国家建委下达的“医院污水处理研究课题”,组织全国建筑设计、医疗卫生、大专院校等的100多位专家,历经两年多的试验、研究,在医院污水处理的设计数据、处理流程、消毒剂选择等方面,提出了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设计原则,并制定了有关的标准和措施。但是,目前仍有相当多的厂家通过销售设备来设计和承包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由于他们没有掌握标准的规定,承包的工程运行后,不但处理效果有问题,还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故本条提出医院污水处理工程“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1.0.8 2003年“非典”传染病在世界很多国家暴发流行,由于发病急、传播快,病情重、死亡率高等特点,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影响。据专家介绍,“非典”冠状病毒的传播主要以污水和飞沫为介质。“非典”的暴发流行给全世界提出一个严重誉告:“要重视传染病的暴发流行”。由于有些致病微生物可通过变异改变属性,有的会大大增强耐氯性能,因此,医院的污水处理,尤其是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传染病房的污水,必须强调对收治病人的排泄物和呕吐物进行预处理的重要性。在设计上必须考虑加大投氯量和增加投氯点的可能,以适应在任何情况下对污水彻底消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