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污泥处理
7.0.1 医院化粪池和处理构筑物内的污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定期掏取。所有污泥必须经过有效的消毒处理,在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后,方可消纳。
7.0.2 污泥的处理和处置方法,应根据场地条件、投资与运行费用、操作管理和综合利用的可能性等因素综合考虑。
7.0.3 当污泥采用氯化法消毒时,加氯量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无相关资料时,可按单位体积污泥中有效氯投加量为2.5g/L设计。消毒时应充分搅拌混合均匀,并保证有不少于2h的接触时间。
7.0.4 当采用高温堆肥法处理污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合理配料,就地取材;
(2)堆温保持在60℃以上且不应少于1d;
(3)保证堆肥的各部分都能达到有效消毒;
(4)采取防止污染人群的措施。
7.0.5 当采用石灰消毒污泥时,污泥的pH值不得小于12,并应存放7d以上.石灰的设计投加量可采用15g/L(以Ca(OH)2计)。
7.0.6 在有废热可予利用的场合可采用加热法消毒。此时应采取防止臭气扩散污染环境的措施。
7.0.7 经消毒处理后的污泥不得随意弃置,也不得用作根块作物的施肥。
条文说明
7 污泥处理
7.0.3 本条提出当污泥消毒采用氯化法时有效氯投加量为2.5g/L,系根据北京市第二传染病医院多年实践的经验数据。
7.0.4 本条提出的高温堆肥法是根据北京市医院污水污物处理技术协会与北京温泉结核病医院所做的试验,并参考国外资料中的数据,其温度与pH值变化曲线见图1。
7.0.5 采用石灰法消毒污泥时,石灰投加量、pH值及存放时间系根据沈阳军区后勤部军事医学研究所的试验结果并参照国外资料所得的综合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