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水质
3.1.1 沐浴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3.1.2 沐浴用水加热前水质是否进行软化处理,应根据水质、水量、水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按50℃计算的热水,小时耗水量小于15m3时,其原水可不进行软化处理。
3.1.3 浴池池水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浑浊度不得大于30度;
2 游离余氯宜保持在0.4~0.6mg/L,化合性余氯应在1.0mg/L以上;
3 细菌总数不得超过1000个/mL,总大肠菌群不得超过18个/L,不得检出致病菌。
条文说明
3.1 水质
3.1.2 按50℃计算的热水小时耗水量为15m3时,相当于设计小时耗热量约250万kJ/h(即相当于60万kcal/h)。目前市场普遍采用的小型立式热水锅炉,最大的产热量为120万kJ/h。一座公共浴室的锅炉房,采用两台这样的立式热水锅炉是可行的,由于这种锅炉采用人工定期除垢,每年1~2次即可,除垢方便,可以不进行给水水质处理。如果系统小时耗水量超过15m3时,在没有蒸汽热源时,就必须采用较大的水管锅炉。水管锅炉一旦炉内结垢,将无法除垢,一般需对给水进行水质处理。故本条文确定了按50℃计算的热水小时耗水量15m3这个界限。另外,如推荐热水采暖取代蒸汽采暖一样,用热水锅炉直接加热冷水,不需要经过将冷水加热成蒸汽,再由蒸汽将冷水加热成热水的两次热交换过程,减少了大量热损失,是较为经济合理的。
3.1.3 公共浴室内设置浴池是不卫生的。浴池会逐渐被淘汰。目前,已不允许在女浴室内设置浴池,但在男浴室内仍可见浴池。浴池具有节约用水及燃料的优点,并使浴者解乏,故本规程仍列入浴池的有关内容。为保证浴池水质卫生,参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浴池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本条规定了浴池池水的水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