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设备布置


5.1.1 城镇公共浴室可设置浴盆、淋浴器、浴池、洗脸盆等不同组合的沐浴房间,如客盆单间、桑拿室、蒸汽浴室等。还可设置散床间、厕所、理发室、消毒间、洗衣间、开水间、脚病治疗室、热水制备间等附属房间。
5.1.2 团体公共浴室应设置淋浴器、浴盆、洗脸盆等不同组合的沐浴房间,还应设置更衣室、厕所、消毒间、值班室等附属房间。
5.1.3 淋浴器可单间布置,隔断布置和通间布置,也可附设在浴池间内。
5.1.4 公共浴室内理发室可与散床间、更衣室直接连通。
5.1.5 公共浴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采嗳地区的浴室应设有暖气设施。浴室电气设备应有防水措施。
5.1.6 附设于公共浴室的桑拿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净高宜为2.0~2.5m,室温宜为60~80℃,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0%,人均新风量宜为2m3/h,每人使用时间宜为8~12min。
    2 室内应设有桑拿炉、睡凳、坐凳等设施。桑拿炉宜采用电热炉。
    3 桑拿室应为木结构,外墙、地板及顶板均应做保温防火处理,其传热系数不宜大于1.74W/m2·℃。桑拿室的门必须向外开。
    4 桑拿室可不专设降温、淋浴设施,可与浴室的沐浴设备配套使用。


条文说明

5.1 设备布置
5.1.1 据调查,除广东、广西、福建等省以外,我国大部分城镇都设有城镇营业性公共浴室,多数在浴室内设有浴池、淋浴器、洗脸盆等沐浴设备,同时设置散床通间或散床单间配合使用。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公共浴室内还设有客盆单间,每次仅能供1~2人使用。也有的设置散盆单间,并将散盆单间与散床通间配合使用,或将散盆单间与散床单间配合使用,标准低于客盆单间,但可提高浴盆的使用率。

5.1.2 5.1.3 团体公共浴室主要供团体职工和家属使用,调查表明,一般不设置盆浴和散床,多系设置淋浴间和更衣间,在更衣间内布置长凳和衣柜。淋浴器在男浴室多系通间布置,在女浴室多系隔断布置或单间布置。通间布置的使用率较高。
5.1.6 桑拿浴由于具有健身、减肥、医疗等项功能,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桑拿浴一般分大、小两种形式,本规程主要介绍附设于浴室的小型桑拿浴室。规定的数据主要取自“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浴池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桑拿浴室室温由于较高,围护结构应设保温层。室内应保证一定的新风量,以防人窒息,桑拿炉可采用煤、油、汽、电作热源,电热炉由于结构简单,运行方便,便于调节,宜用于小型桑拿浴室,其用电量如表5.1.6。

表5.1.6 桑拿电热炉用电量表
桑拿电热炉用电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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