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控制项
10.1.1 应制定并实施节能、节水、节材、绿化管理制度。
10.1.2 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10.1.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0.1.4 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10.1.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10.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6.1、5.6.1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交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并说明实施效果。节能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节能方案、节能管理模式和机制、分户分项计量收费等。节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节水方案、分户分类计量收费、节水管理机制等。耗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维护和物业耗材管理。绿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苗木养护、用水计量和化学药品的使用制度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物业管理机构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文件、日常管理记录,并现场核查。
10.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也可在设计评价中进行预审。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6.3、4.6.4、5.6.3条。建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有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有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布料等可回收利用垃圾;有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厨余垃圾;有含有重金属的电池、废弃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还有装修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砖石和混凝土碎块、金属、竹木材等废料。首先,根据垃圾处理要求等确立分类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收集设施,并对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进行整体的合理规划,合理设置小型有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其次,制定包括垃圾管理运行操作手册、管理设施、管理经费、人员配备及机构分工、监督机制、定期的岗位业务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系统等内容的垃圾管理制度。最后,垃圾容器应具有密闭性能,其规格和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数量、外观色彩及标志应符合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并置于隐蔽、避风处,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坚固耐用,不易倾倒,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运行评价查阅建筑、环卫等专业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竣工文件,垃圾管理制度文件,垃圾收集、运输等的整体规划,并现场核查。设计评价预审时,查阅垃圾物流规划、垃圾容器设置等文件。
10.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5.6.2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并扩展了污染物的范围。本标准中第4.1.3条虽有类似要求,但更侧重于规划选址、设计等阶段的考虑,本条则主要考察建筑的运行。除了本标准第10.1.2条已作出要求的固体污染物之外,建筑运行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类废气和污水,可能造成多种有机和无机的化学污染,放射性等物理污染以及病原体等生物污染。此外,还应关注噪声、电磁辐射等物理污染(光污染已在第4.2.4条体现)。为此需要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杜绝建筑运行过程中相关污染物的不达标排放。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制冷空调设备和系统 减少卤代制冷剂排放规范》GB/T 26205等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文件,项目运行期排放废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10.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绿色建筑设置的节能、节水设施,如热能回收设备、地源/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水设备、遮阳设备、雨水收集处理设备等,均应工作正常,才能使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本标准中第5.2.13、5.2.14、5.2.15、5.2.16、6.2.12条等对相关设施虽有技术要求,但偏重于技术合理性,有必要考察其实际运行情况。
本条的评价方法是查阅节能、节水设施的竣工文件、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设备系统的工作情况。
10.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也可在设计评价中进行预审。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6.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不仅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而且强化为控制项。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是建筑物的主要用能设备。本标准中第5.2.7、5.2.8、5.2.9、8.2.9、8.2.12、8.2.13条虽已要求采用自动控制措施进行节能和室内环境保障,但本条主要考察其实际工作正常,及其运行数据。因此,需对绿色建筑的上述系统及主要设备进行有效的监测,对主要运行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并记录;并对上述设备系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自动控制,通过在各种不同运行工况下的自动调节来降低能耗。对于建筑面积2万m2以下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监控,可以不设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但应设简易有效的控制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是运行评价查阅设备自控系统竣工文件、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设备及其自控系统的工作情况。设计评价预审时,查阅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控点数。
10.1.2 应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垃圾容器设置规范。
10.1.3 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10.1.4 节能、节水设施应工作正常,且符合设计要求。
10.1.5 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应工作正常,且运行记录完整。
条文说明
10.1 控 制 项10.1.1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6.1、5.6.1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交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并说明实施效果。节能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节能方案、节能管理模式和机制、分户分项计量收费等。节水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节水方案、分户分类计量收费、节水管理机制等。耗材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维护和物业耗材管理。绿化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苗木养护、用水计量和化学药品的使用制度等。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物业管理机构节能、节水、节材与绿化管理制度文件、日常管理记录,并现场核查。
10.1.2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也可在设计评价中进行预审。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4.6.3、4.6.4、5.6.3条。建筑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有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有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布料等可回收利用垃圾;有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等厨余垃圾;有含有重金属的电池、废弃灯管、过期药品等有害垃圾;还有装修或维护过程中产生的渣土、砖石和混凝土碎块、金属、竹木材等废料。首先,根据垃圾处理要求等确立分类管理制度和必要的收集设施,并对垃圾的收集、运输等进行整体的合理规划,合理设置小型有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其次,制定包括垃圾管理运行操作手册、管理设施、管理经费、人员配备及机构分工、监督机制、定期的岗位业务培训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系统等内容的垃圾管理制度。最后,垃圾容器应具有密闭性能,其规格和位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数量、外观色彩及标志应符合垃圾分类收集的要求,并置于隐蔽、避风处,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坚固耐用,不易倾倒,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运行评价查阅建筑、环卫等专业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竣工文件,垃圾管理制度文件,垃圾收集、运输等的整体规划,并现场核查。设计评价预审时,查阅垃圾物流规划、垃圾容器设置等文件。
10.1.3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本条沿用自本标准2006年版控制项第5.6.2条,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并扩展了污染物的范围。本标准中第4.1.3条虽有类似要求,但更侧重于规划选址、设计等阶段的考虑,本条则主要考察建筑的运行。除了本标准第10.1.2条已作出要求的固体污染物之外,建筑运行过程中还会产生各类废气和污水,可能造成多种有机和无机的化学污染,放射性等物理污染以及病原体等生物污染。此外,还应关注噪声、电磁辐射等物理污染(光污染已在第4.2.4条体现)。为此需要通过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杜绝建筑运行过程中相关污染物的不达标排放。相关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4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制冷空调设备和系统 减少卤代制冷剂排放规范》GB/T 26205等的规定。
本条的评价方法为查阅污染物排放管理制度文件,项目运行期排放废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检测报告,并现场核查。
10.1.4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
本条为新增条文。绿色建筑设置的节能、节水设施,如热能回收设备、地源/水源热泵、太阳能光伏发电设备、太阳能热水设备、遮阳设备、雨水收集处理设备等,均应工作正常,才能使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本标准中第5.2.13、5.2.14、5.2.15、5.2.16、6.2.12条等对相关设施虽有技术要求,但偏重于技术合理性,有必要考察其实际运行情况。
本条的评价方法是查阅节能、节水设施的竣工文件、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设备系统的工作情况。
10.1.5 本条适用于各类民用建筑的运行评价;也可在设计评价中进行预审。
本条在本标准2006年版一般项第5.6.9条基础上发展而来,不仅适用范围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而且强化为控制项。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系统是建筑物的主要用能设备。本标准中第5.2.7、5.2.8、5.2.9、8.2.9、8.2.12、8.2.13条虽已要求采用自动控制措施进行节能和室内环境保障,但本条主要考察其实际工作正常,及其运行数据。因此,需对绿色建筑的上述系统及主要设备进行有效的监测,对主要运行数据进行实时采集并记录;并对上述设备系统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自动控制,通过在各种不同运行工况下的自动调节来降低能耗。对于建筑面积2万m2以下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面积10万m2以下的住宅区公共设施的监控,可以不设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但应设简易有效的控制措施。
本条的评价方法是运行评价查阅设备自控系统竣工文件、运行记录,并现场核查设备及其自控系统的工作情况。设计评价预审时,查阅建筑设备自动监控系统的监控点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