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hcation for space frame structures
JGJ 7-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 0 1 1 年 3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 告
第70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7-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8、3.4.5、4.3.1、4.4.1、4.4.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91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2003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7月20日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结构计算、杆件和节点的设计与构造、制作、安装与交验等,包括了空间网格结构的定义、网格形式、计算模型、稳定与抗震分析、杆件和各类节点的设计与构造要求、制作、安装与交验。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将《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91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2003的内容合并。在计算方面,对《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2003的稳定分析极限承载力与容许承载力之比系数K作出了调整,并对采用大直径空心球时焊接空心球受拉与受压承载力设计值计算公式作适当调整,改进了压弯或拉弯的承载力计算公式。结构体系方面,新增了立体管桁架、立体拱架与张弦立体拱架。在杆件与节点方面,新增了对杆件设计时的低应力小规格拉杆、受力方向相邻弦杆截面刚度变化等构造方面的要求。新增铸钢节点、销轴式节点与预应力拉索节点。对组合网架补充了螺栓环节点与焊接球缺节点。增加了聚四氟乙烯可滑动支座节点。在制作、安装施工方面,新增了折叠展开式整体提升法,新增了高空散装法对拼装支架搭设的具体要求。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结构研究所,邮编:100013)。
本规程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程参编单位:浙江大学 东南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煤炭工业太原设计研究院 天津大学 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赵基达 蓝天 董石麟 严慧 肖炽 沈世钊 曹资 赵阳 刘锡良 张运田 姚念亮 钱若军 范峰 刘善维 张毅刚 王平山 周观根 韩庆华 钱基宏 宋涛 崔靖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沈祖炎 尹德钰 范重 耿笑冰 甘明 朱丹 吴耀华 杨庆山 马宝民 周岱 张伟
 
条文说明
制订说明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 7-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月20日以700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规程是在《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91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2003的基础上合并修订而成的。《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7-91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浙江大学,参编单位是天津大学、东南大学、煤炭部太原煤矿设计研究院、河海大学、同济大学、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主要起草人员是蓝天、董石麟、刘锡良、肖炽、刘善维、钱若军、陈扬骥、严慧、张运田、蒋寅、樊晓红;《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 61-2003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浙江大学、煤炭部太原设计研究院、北京工业大学、同济大学、哈尔滨建筑大学、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机械施工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蓝天、董石麟、刘善维、刘景园、沈世钊、陈昕、钱若军、曹资、严慧、董继斌、姚念亮、陆锡军、张伟、赵鹏飞、樊晓红。
本规程修订过程中,编制组对我国空间网格结构近年来的发展、技术进步与工程应用情况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总结了许多工程实践经验,在收集了大量试验资料的同时补充了多项试验,并与国内新颁布的相关标准进行了协调,为规程修订提供了重要依据。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程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程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理由作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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