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1.1 消防炮出厂前应逐台进行出厂检验。
8.1.2 出厂检验按6.1、6.3、6.4、6.5、6.6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8.2 型式检验
8.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或老产品转厂;
     b)  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设计有较大改动时;
     c)  停产一年后恢复生产或正常生产满二年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型式检验的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检验结果均应达到标准规定。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