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生产设备或材料有较大变动时。
7.1.2 型式检验的样本为2部消防梯。
7.1.3 型式检验的抽样基数不应少于10部消防梯。
7.1.4 样本应按 GB/T 10111—1988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7.1.5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7.1.6 型式检验的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方为合格。性能试验不允许有不合格项目,其他项目若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时,应加倍抽样检验,若仍有不合格项时,则判该检验批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