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26465-2011
>
5.6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
5.6.1 装有消防电梯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的任何区间,应至少具有与消防电梯井道相同的防火等级。当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的机房设置在建筑物的顶部且机房内部及其周围没有火灾危险时除外。
5.6.2 设置在井道外和防火分区外的所有机器区间,应至少具有与防火分区相同的防火等级。防火分区之间的连接(如:电缆、液压管路等)也应予以同样的保护。
上一节:
5.5 轿门和层门
下一节:
5.7 控制系统
目录导航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重大危险列表
5 安全要求和/或防护措施
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5.1 环境、建筑物要求
5.2 消防电梯基本要求
5.3 电气设备的防水保护
5.4 消防员被困在轿厢内的救援
5.5 轿门和层门
5.6 驱动主机和相关设备
5.7 控制系统
5.8 供电
5.9 供电转换
5.10 轿厢和层站的控制装置
5.11 消防服务通讯系统
5.12 易受破坏的区域
6 安全要求和/或保护措施的验证
7 使用信息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EN 81-72:2003相比的结构变化情况
附录B(资料性附录)消防电梯的布置
附录C(资料性附录)消防电梯的供电
附录D(规范性附录)电梯井道内的防水
附录E(资料性附录)防火分区的原理
附录F(规范性附录)消防电梯的标志
附录G(资料性附录)消防员救援原理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