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 供电


5.8.1 消防电梯和照明的供电系统应由第一和第二(应急、备用或二者之一)电源组成,其防火等级应至少等于消防电梯井道(参见附录C)的防火等级。消防电梯第一和第二电源的供电电缆应进行防火保护,它们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电源之间应独立设置。
5.8.2 第二电源应足以驱动额定载重量的消防电梯运行,运行速度应满足5.2.4规定的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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