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 一般规定
8.1.1 线路路径和塔位选择宜避开危险地段,如地震时易出现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地基液化等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地段,当无法避让时,应采取必要措施。
8.1.2 混凝土跨越塔不宜用于地震烈度为8 度及以上地区或者地基因地震易液化,且液化深度较深的场地。
8.1.3 当线路通过地质灾害易发区时,宜采用单回路架设。
8.1.4 大跨越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估。
8.1.5 输电线路杆塔和基础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当地的基本地震烈度;对于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8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1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1.6 位于7度及以上地区的混凝土高塔、8度及以上地区的钢结构大跨越塔和微波高塔、9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杆塔和微波塔均应进行抗震验算。
8.1.7 7 度及以上地区的大跨越塔、微波高塔及特殊重要的杆塔基础、8度及以上地区的220kV及以上耐张型杆塔的基础,当场地为饱和砂士或饱和粉土(不含黄土)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性,必要时要采取稳定地基或基础的抗液化措施。
8.1.8 对大跨越杆塔和长悬臂横担杆塔尚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验算;当为8 度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0% ;当为9度时,可取20%。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3g时,可取该结构、构件重力荷载代表值的15% 。
条文说明
8.1 一般规定
8.1.1 新增条文。
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第4.4.1 条要求,建设场地应划分为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为减少工程风险、降低投资,限制送电线路通过危险地段。当送电线路无法避免危险地段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杆塔和基础安全。
8.1.2 新增条文。
对输电线路杆塔多次地震后灾害调查显示,地基液化和地基不均匀沉降是线路杆塔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如1975年我国海城地震,跨河段铁塔发生了地基液化和地基不均匀沉降导致的塔身倾斜和基础毁坏;1976年唐山地震,部分混凝土电杆由于地基液化和不均匀沉降导致的拉线松弛、电杆倾斜损坏;1995年日本兵库地震,20余座铁塔发生基础不均匀沉陷、塔身倾斜和倒塌。混凝土结构抗震性能较差,对地基沉陷敏感,结构分析表明,设防烈度8度及以上地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杆塔,地震荷载组合会控制构件设计,因此,这一地区不适宜采用混凝土跨越塔。
8.1.3 新增条文。
为限制灾害影响范围,减少灾害损失,通过不良地质区段的线路宜采用单回路架设。
8.1.4 新增条文。
大跨越工程一般位于通航江河、湖泊或海峡等,发生故障时严重影响航运或修复特别困难,因此对大跨越工程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
8.1.5 新增条文。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强制性条文第1.0.4条及非强制性条文第1.0.5条进行修编。线路杆塔设计抗震设防烈度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的地震基本烈度,根据本规范关于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区划地震动参数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规范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第3.0.2条、第3.0.3条要求,重点设防类建筑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1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已按规范第1.0.11条提高设防烈度的乙类建筑不再提高。
8.1.6 新增条文。
结合以往研究结论和工程经验,依据本次专题研究成果,新增本条文。
混凝土高塔是指混凝土塔身总高度超过100m的塔,工程设计经验表明,位于7度区的这类高塔,个别断面是由地震荷载控制的。
研究计算表明,基本地震烈度8 度及以下一般铁塔,杆塔内力和选材均由非地震组合控制;大跨越铁塔由于杆塔高度高、自振周期长,虽然杆塔大部分杆件由非地震内力控制,但横隔面、地线支架等部位的杆件可能由地震组合作用控制,因此,要求对8度及以上地区大跨越塔、微波高塔作抗震验算。
9度区主要位于四川、云南、西藏、新疆等西部地区,随着经济发展和西部大开发,可能在这些地区建造输电线路,9度区各类杆塔均需作抗震验算。由于9度区地震破坏大,设计经验少,建议工程项目尽可能避开。
8.1.7 地基液化对地基承载能力影响很大,因此地基和基础设计应考虑适当的抗液化或消除液化措施,条文中未包括电压等级的重要线路,可参照执行。
8.1.8 原规范第7.0.8条修改条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第4.1.1条规定,大跨越塔和长悬臂横担杆塔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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