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设施及设备配置


第十六条 污水收集系统应结合地形、水系分布等条件合理确定排水分区,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中途提升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布局应与污水收集系统相适应。
第十七条 污水收集系统应按远期规模设计,分期实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水量负荷。
污水收集管渠的形式和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第十八条 污水处理厂的设计进水水质应在调查和监测主要排污口水质的基础上,经技术分析后确定。
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程度应根据污水处理规模、排放水体的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目标等因素确定。受经济条件限制的小城镇,应制定近、远期水质目标,分期实施。污水处理厂近期工艺方案和总体布置,要考虑经改造可达到远期出水水质目标的要求。近期水质目标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二级标准。
二、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的三级标准。
第二十条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进出水水质选择相应的污水处理级别和污水处理工艺。
有可利用的自然处理场地时,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宜优先采用污水自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的土建工程,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施工条件等,合理确定结构型式。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地质条件许可,在保证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采用其他结构型式。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与处置工艺应根据污泥量、污泥性质及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污泥浓缩可采用重力浓缩或机械浓缩。污泥脱水可采用机械脱水或自然干化。对有可利用的场地且蒸发量较高的地区应优先采用自然干化的方法。
污泥处置可采用石灰稳定、好氧固态发酵和土地利用等方式,其污染物含量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农用泥质》(CJ/T 309)的要求时,优先采用污泥农用,实现污泥资源化。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公共卫生安全,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出水消毒设施。消毒方式以投加次氯酸钠、漂白粉为主。
第二十四条 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的控制,Ⅰ~Ⅲ类污水处理厂,以集中手动控制为主,单元自动控制为辅;Ⅳ类污水处理厂宜分散就地控制。所有动力设备均应具备现场手动操作条件。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的检测仪表,应根据工艺要求,按简单适用的原则配置,一般只包括液位计和流量计。

 

条文说明

第三章 设施及设备配置

第十六条 本条是关于污水系统划分的原则。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地形各异,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不宜强调大集中的处理方式。应根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城镇总体规划、污水收集系统的实际情况,以及出水排放的去向合理确定污水收集系统的划分。污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尽量不设中途提升泵站。片面追求大集中,会造成污水长距离转输或中途提升,导致排水系统布局不合理,既加大了建设投资,也提高了运行成本。对城镇布局分散、被自然河道或山体分割成几部分的地区,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适度分散的方式。根据本标准,污水量少于3000m3/d时,实施简易处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三级标准,投资和运行费用显著降低,分散建设的可行性大大提高。
污水收集系统需要建设提升泵站时,土建部分按远期规模建设,水泵机组按近期规模配置,水泵选择应考虑高效节能。
第十七条 本条规定污水收集系统的设计、建设原则。污水收集系统一般使用年限较长,改建困难,为适应小城镇发展的需要,应按远期规模设计,并按近期水量复核最小流速。污水管渠的建设应与城镇道路等工程统筹考虑,协调实施,并按照所需收集污水量的总体要求,优化和调整污水管渠系统的建设时序,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措施,把污水收集并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水量负荷。
污水管渠材料应就地取材,可采用暗渠等形式,以降低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 本条明确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的确定原则。进水水质是污水处理工艺选择的重要依据之一。
城镇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应根据现有的污水水质资料以及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组成比例,并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类型和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当缺乏现状污水水质资料时,应该在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前期工作中实测主要排污口的水质,避免污水水质确定的盲目性。无法实测时,可参考类似城镇污水水质。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目标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考虑到当前我国小城镇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污水治理的当务之急是首先建设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污水处理工程,尽快使其发挥环境效益和投资效益,为此,受经济条件限制的小城镇,应制定近、远期水质目标,分期实施。近期可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和地方经济实力,采用相应的出水排放标准,以达到治理污染的目的。
规模为5000~10000m3/d的污水处理厂(Ⅰ类污水处理厂)和规模为3000~5000m3/d的污水处理厂(Ⅱ类污水处理厂),应选择除磷脱氮工艺,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二级标准。
规模为3000m3/d以下的污水处理厂(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其出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中的三级标准。
污水是淡水资源的一部分,小城镇可根据当地的产业结构和污水组成,结合当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条件,在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采取农田灌溉、荒山绿化、植树造林、基建用水等方式,推进污水的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级别和污水处理工艺确定的原则和依据。污水处理厂应根据要求的污染物去除率选择合适的污水处理级别。
规模为1000m3/d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采用污水自然处理或一级处理工艺。
规模为1000~3000m3/d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采用一级处理工艺。
规模为3000~5000m3/d和5000~10000m3/d的污水处理厂,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主要采用强化一级处理和二级处理工艺。
污水一级处理(含强化一级处理)工艺包括沉砂沉淀法、化学沉淀法等。
污水二级处理工艺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和污水自然处理工艺。
污水自然处理包括氧化塘、人工湿地、人工快渗等,是利用环境的净化能力进行污水处理的方法,具有建设投资省、运行成本低等优点,还可将污水净化与自然生态恢复、城镇生态景观建设结合起来。Ⅲ类及以下规模的污水处理厂,有可利用的自然处理场地时,在环境影响评价可行的基础上,可优先选择适宜的污水自然处理工艺。采用污水自然处理工艺时,应进行预处理。
污水处理厂可采用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又适合当地实际的新技术。
确定的污水处理工艺应具备技术可靠、投资省、运行费用低及操作管理方便、占地少等优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是对污水处理厂土建工程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内构筑物和建筑物的设计,应在保证安全、实用的前提下,兼顾经济性,可根据当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施工条件等,合理确定结构型式。当地施工条件是指当地施工单位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机械装备水平等。
从国内污水处理厂的调查资料看,水处理构筑物和地下构筑物的结构设计主要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也有一些工程采用砌体、土池等结构型式或采用设备化建造。通过对已建工程的总结,采用砌体、土池等结构的构筑物投资低,基本能满足池体的功能要求,并能较好地适应现场的地形,但应敷设防渗膜并加强施工管理,以免产生渗漏。采用设备化建造的工程具有施工周期短、占地省等优点,一般只用于小型构筑物,对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有一定的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本条规定污泥处理和处置方法的确定原则,应着眼于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妥善处理和处置污水处理中产生的污泥,避免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造成二次污染,并探索污泥资源化的处置方式。提倡多样化的污泥处置方式,如利用污泥进行填洼造地或用作土壤改良剂,以解决污泥出路。
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稳定方法宜结合污泥产量、气候、经济水平、交通运输、污泥利用市场容量等条件综合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消毒方式作出规定。
考虑到小城镇的经济水平和技术水平相对较弱的特点,污水消毒方式应简单有效,成本低,以投加次氯酸钠、漂白粉为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排放水体的卫生要求,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季节性消毒。
Ⅰ类、Ⅱ类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具备连续运行条件的消毒设施,以保障城镇社会公共卫生安全。Ⅲ类、Ⅳ类污水处理厂规模小,可采用简易消毒方式,如在出水渠上投放消毒药片等。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的控制水平。污水处理厂生产过程的控制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工艺要求、工艺装备情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按简单适用、安全可靠的原则,合理选择。厂内检测仪表和自动控制内容应尽量简化,不宜设置全流程集中管理和监控的自动控制系统,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也是考虑到小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理维护人员技术水平较低,同时,小城镇污水处理厂规模小,占地面积小,为现场操作提供了条件。厂内控制系统应采用人工控制为主,自动控制与人工控制相结合的模式。对于某些较复杂的工艺,人工控制难以满足要求,可采用小型PLC为核心的单元自动控制。经济发达地区和技术水平较高地区的小城镇可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条提出了污水处理厂检测仪表的设置原则和内容。厂内仪表设置应以满足生产基本运行管理的需要为原则,不宜刻意为实现自控而增加仪表的设置,也不宜设置在线检测仪,以减少工程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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