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四条 新建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评估、审批(含核准、备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申请报告的投资估算时,可参照本章所列指标,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内容以及价格变化的情况,进行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污水处理厂和泵站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参照表5选用。
注:1.人工、材料价格变动时,可调整后使用。
2.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大的取指标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指标上限。
3.指标中不包括场地准备、征地拆迁、临时占地、各项赔偿以及厂外工程等费用。
4.厂站设备均按国产设备考虑。
5.遇下列情况,指标应作调整:
(1)对北方严寒地区,水处理构筑物设在室内、有采暖防寒设施的。
(2)开挖石方及山体支护、软土地基、湿陷性黄土及膨胀土、永久性冻土等特殊地质条件地区。
6.一级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强化处理;二级污水处理厂处理主体工艺按活性污泥法考虑。
7.表中“*”号为采用污水自然处理的估算指标。
第四十六条 污水管道的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指标参照表6选用。
注:1.污水管按承插钢筋混凝土管材计算。
2.污水管埋深按2m、4m计算。指标下限为埋深2m,指标上限为埋深4m。
3.污水管投资估算指标的内容包括土方工程、管道基础及铺设、检查井,不包括特殊地质处理、地下和地面障碍物排除及穿越、道路破损及恢复等费用。
4.遇指标未包括的情况及石方地段,表中指标应作调整。
5.人工、材料价格变动时,可调整后使用。
第四十七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各单位工程投资所占比例可参照表7选用。
第四十八条 新建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评价。
条文说明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编制和使用工程投资估算指标的原则,强调应根据有关的变化情况调整使用。本建设标准中工程投资估算指标适合一般小城镇污水厂和污水泵站新建工程,遇有软弱地基及其他特殊地质条件、山区施工、采用新技术等情况,各项指标应结合具体情况调整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泵站的投资估算指标。进行指标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重庆、湖北等省市近年来的市场价格测算。根据计算结果,用近几年建设的多项规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统计资料进行对照复核,经综合分析、测算确定投资估算指标。泵站采用模拟设计方法计算分析。
使用时应根据不同时间、地点、人工、材料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使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在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增列指标中未包括的费用(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近年来我国建设的规模小于10000m3/d的污水处理工程多为三峡库区内项目,设计进水BOD5120mg/L,本建设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测算。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较高时,可调整后使用。
Ⅳ类污水处理厂主要采用污水自然处理工艺,从现有调查资料看,采用人工湿地的工程项目投资指标为380~1445元/(m3/d),除处理规模外,工程投资与处理工艺形式、当地自然条件等均有较大关系,由于资料有限,难以按规模和工艺划分给出相应的指标。
第四十六条 本条规定污水管道的投资估算指标。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重庆、湖北等省市近年来的市场价格测算。管道采用模拟设计方法计算分析,管道综合指标按埋深分2m、4m两种情况,均采用开槽埋管。沟槽土方采用一、二、三类土;无地下水;考虑管沟(槽)边暂存土,无场内转运土方。余方外运5km。管材未考虑平口管、企口(丹麦)管、UPVC管、PE管、玻璃钢管等。管道基础120°。
使用时应根据不同时间、地点、人工、材料价格的变动,进行调整使用。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应按上述规定调整后,增列指标中未包括的费用(土地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铺底流动资金等)。
第四十七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各单位工程投资所占比例,根据已建成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及建设标准中包括的工程内容,经统计分析测算确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进行财务评价的内容。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它通过现代经济评价方法,对拟建项目计算期(建设期和生产期)内投入和产出诸多经济因素进行调查、预测、研究、计算和论证,比选推荐最佳方案,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的经济分析与评价一般包括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对于小城镇污水处理厂项目,由于其规模较小,各种费用效益计算比较简单,建设期一般也比较短,且考虑其具备的环境效益,可不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只进行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就是在对项目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技术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分析、计算项目直接发生的财务效益和费用,编制财务报表,计算评价指标,考察项目的财务可行性,以维持项目运行为基本目标提出处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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