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第三十一条 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宜采用单班制。Ⅰ类污水处理厂可根据生产需要采用多班制。
第三十二条 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劳动定员参照表1确定。

表1  劳动定员表(人)

注:1.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定员按单班制的工作制度确定,表中所列为最高定员。当采用多班制时应结合实际适当增加。
2.单座流量2000m3/d及以上的泵站增加劳动定员2人;单座流量2000m3/d以下的泵站增加劳动定员1人。
3.污水处理厂及泵站人员兼管网巡查。

 

条文说明

第五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第三十一条 本条规定污水处理厂的工作制度。
污水处理厂工作制度的设置,与项目建设规模、污水组成、采用的工艺方案、水量调节方式等密切相关。针对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和规模较小、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客观情况,污水处理厂所采用的工艺通常具有成熟稳定、运行管理方便等特点,一般不需要实时监控,因此,可以采用灵活的值班制度,如不连续值守的单班制、巡视制、家庭承包住值制等,实现减员增效。
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的劳动定员。劳动定员应充分考虑按照企业化经营管理的要求,以高效、节约为原则,根据生产需要优化劳动组织,尽量减少定员。
泵站的劳动定员是每座泵站的指标,泵站的数量较多时,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定员,但不是按泵站数量简单叠加。
企业化经营的污水处理厂的劳动定员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确定,标准中的劳动定员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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