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可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应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4.2.2 监理规划编审应遵循下列程序:
    1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
    2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由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4.2.3 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目标。
    3 监理工作依据。
    4 监理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及进退场计划、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 监理工作制度。
    6 工程质量控制。
    7 工程造价控制。
    8 工程进度控制。
    9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0 合同与信息管理。
    11 组织协调。
    12 监理工作设施。
4.2.4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条文说明

4.2 监理规划
4.2.1 监理规划应针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开始编制。此外,还应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文件资料进行编制。一个监理项目应编制一个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召开之前完成工程监理单位内部审核后报送建设单位。
4.2.3 建设单位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一并委托相关服务的,可将相关服务工作计划纳入监理规划。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的实施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如设计方案重大修改、施工方式发生变化、工期和质量要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当原监理规划所确定的程序、方法、措施和制度等需要做重大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修改监理规划,并按原报审程序审核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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