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和付款签证: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工程量和支付金额进行复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3 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5.3.2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工程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5.3.3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 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5.3.5 工程竣工结算款支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1的要求填写,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应按本规范表A.0.8的要求填写。

 

条文说明

5.3 工程造价控制
5.3.1 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进行工程计量,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其中,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核以下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 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5.3.4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结算规定及施工合同约定对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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