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使地热供热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护环境和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地热井提取地热流体为热源的城镇供热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
1.0.3 开发地热用于供热时应同时考虑回灌措施,应采取采灌平衡或总量控制的开发方式。
1.0.4 城镇地热供热工程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中低温地热资源分布广泛,是一种可以有效节约化石燃料、避免温室效应等环境污染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近年来,地热供热发展迅速,但是各地的地热供热工程质量优劣差异很大,地热资源浪费严重,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是重要的原因之一。为了规范地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与运行,确保地热供热工程持续安全可靠运行,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节能效益和环保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0.2 地热利用范围广泛,本规程限定的适用范围是:1)用地热井供热,包括泵抽或自流的地热井;2)只限于城镇供热,不包括农业温室、地热水产养殖、地热孵化育雏等农业地热利用;3)只涉及地热直接利用,不包括地热发电。
1.0.3 回灌开采的目的是要使采灌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开发利用。由于各地热井所开发地层的地质条件不一,很难保证每一对开采井与回灌井都能做到采灌平衡,因此,对一个开发利用的热田来说,也可以根据地热水的补充条件确定其允许的最大开采量,即条文中所说的“总量控制开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