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热负荷
3.2.1 地热用户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热负荷的确定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执行;既有建筑应按调查实际热负荷确定;生活热水设计热负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执行。
3.2.2 地热供热系统设计应以地热承担基本热负荷,辅助能源承担调峰热负荷。热负荷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地热基本热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d——基本热负荷(kW);
Gd——地热井开采量(m3/h);
ρp——地热流体的密度(kg/m3);
Cp——地热流体的定压比热[kJ/(kg·℃)];
tdi——地热流体供水温度(℃);
tdo——无调峰装置时地热流体回水温度(℃)。
2 调峰热负荷应按下式计算:
Qt=Q-Qd (3.2.2-2)
式中:Qt——调峰热负荷(kW);
Q——设计热负荷(kW)。
条文说明
3.2 热负荷
3.2.1 供暖系统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是指在设计室外温度下,为了达到室内设计温度,供热系统在单位时间内向建筑物供给的热量。确定合理的采暖设计热负荷是节能的基础,它影响到设备容量大小、工程投资和运行成本。
3.2.2 用辅助能源承担调峰热负荷,选热泵作为一级调峰装置,燃煤、燃气锅炉等作为二级调峰装置是一种节能的调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