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防火管理


5.3.1 统一管理单位应依法加强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
    需要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时,使用方应根据需要限量使用。在进场前应首先落实防护措施并向统一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统一管理单位书面确认后登记备案。
5.3.2 建筑内部装修、改造时,统一管理单位应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需要使用明火时,使用方应按照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责任人。施工单位和使用方应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用水,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应对动火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5.3.3 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有资格的电工作业人员,对建筑内的电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确保电气线路消防安全。
5.3.4 多产权建筑中有炉具、烟道等设施的场所,使用方应每季度至少对炉具、熘道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和保养。炉具、烟道等设施使用频率较高的场所,可酌情增加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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