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消防设施管理


5.4.1 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B 25201的相关规定。
5.4.2 统一管理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消防控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GB 25506的有关要求。
5.4.3 对多产权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统一管理单位应及时与产权方或使用方共同协商解决;建筑消防设施因改造或检修需要停用时,统一管理单位应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建筑内公告,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5.4.4 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及消除情况,统一管理单位应建立报告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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