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应按表10.1.2划分为6个分项工程。
10.1.4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10.1.5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
10.1.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深化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关记录执行;
2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记录执行;
3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10.1.8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尚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的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划分。
10.1.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的分项工程对应关系如表3所示,质量验收应按相对应分项工程进行。
10.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验收的分项工程划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施工、验收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等。混凝土相关标准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
10.1.8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拆除重建;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件、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当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验收。
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应按表10.1.2划分为6个分项工程。
表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
注: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包括套筒与型钢连接和连接板与型钢连接两种形式。
10.1.3 钢结构的型钢(钢管)焊接、螺栓连接、型钢(钢管)制作、型钢(钢管)安装等4个分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混凝土分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10.1.4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10.1.5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
10.1.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深化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关记录执行;
2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记录执行;
3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10.1.8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尚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的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
10.1 一般规定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划分。
10.1.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与《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的分项工程对应关系如表3所示,质量验收应按相对应分项工程进行。
表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质量验收应用相关规范分项工程对应表
10.1.4 本条对于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及检验批的质量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检验批的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检验结果。主控项目是对检验批的基本质量起决定性影响的检验项目,这种项目的检验结果具有否决。由于主控项目对工程质量起重要作用,从严要求是必需的。10.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验收的分项工程划分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钢结构施工、验收的相关标准主要包括《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等。混凝土相关标准指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等。
10.1.8 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符合要求时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最基层的验收单位检验批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否则将影响后续检验批和相关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验收。因此所有质量隐患必须消灭在萌芽状态这也是本标准以强化验收促进过程控制原则的体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指在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的子项不符合检验规定的要求时,应及时进行处理的检验批。其中,严重的缺陷应拆除重建;一般的缺陷通过翻修或更换器件、设备予以解决,应允许施工单位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则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第二种情况,是指个别检验批发现试块强度等不满足要求等问题,难以确定是否验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检测。当鉴定结果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仍应认为通过验收。
第三种情况,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该检验批可以予以验收。一般情况下,规范标准给出了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限度要求,而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不满足设计要求和符合相应规范标准的要求,两者并不矛盾。
第四种情况,更为严重的缺陷或者超过检验批的更大范围内的缺陷,可能影响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若经法定检测单位检测鉴定以后认为达不到规范标准的相应要求,即不能满足最低限度的安全储备和使用功能,则必须按一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使之能保证其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会造成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等。为了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责任,但不能作为轻视质量而回避责任的一种出路,这是应该特别注意的。
当工程存在严重的缺陷,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不得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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