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0.1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按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影响范围、建筑耐火等级低或灭火救援条件差的建筑密集区、理事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带、防灾避免场地等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管制措施。
3.0.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其总用地范围内。
4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规范》GB 5016的有关规定。
5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 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
7 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3.0.3 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0.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3 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5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3.0.5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3.0.6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
3.0.7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3.0.8 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
3.0.2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按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控制规模,并应根据消防安全的要求合理布局。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大、中型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的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地区。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设置防灾缓冲地带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设施、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控制其总用地范围内。
4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控制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规模和布局,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建筑设计规范》GB 5016的有关规定。
5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区域性输油管道和压力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除外)、非危险品车站和港口码头;城市输油、输气管与周围建筑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6 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线路及通行时段。
7 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调整规模、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等。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应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3.0.3 城市建设用地内,应建造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0.4 历史城区及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地配置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
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和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线和储气、储油设施,不宜设置配气站,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小型调压装置;
3 历史城区的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原有空间尺度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置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要求的街巷,应设置水池、水缸、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
5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 历史文化街区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气站。
3.0.5城市地下空间应严格控制规模,避免大面积相互贯通连接,并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3.0.6 防火隔离带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进行设置。
3.0.7 城市防灾避难场地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住区公共场地等开敞空间进行设置。
3.0.8 城市与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规定并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原边缘的安全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