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消防站
4.1.1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4.1.2 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2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3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有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4.1.3 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2;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4 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现状兼顾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
4.1.4 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5600㎡
2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800㎡
3特勤消防站 5600㎡~7200㎡
4 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7900㎡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4.1.5 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
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4.1.6 有水上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河流、湖泊的岸线消防艇靠泊长度不应小于100m;
2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路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二级普通消防站的用地面积相同;。
3 水上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30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队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30km;
4.1.7 水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站、大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位置。
2 当水上消防站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沿岸有危险品场所或设施时,水上消防站及其陆上基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3 水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应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
4.1.8 航空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和确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宜独立设置航空消防站,并应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
2 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战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3 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战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4 设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结合城市资源设置飞行员、消防空勤人员训练基地。
4.1.9 消防直升机起降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避难场地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处设置消防直升机的固定或临时的地面起降点;
2 消防直升机地面起降点场地应开阔、平整,场地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2m;场地的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栽种高大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线路。
4.1.10 地级及以上城市宜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
4.1.11 消防装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的火灾风险和灭火、应急救援的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2 水上消防站应配置趸船1艘,消防艇1~2艘、指挥艇1艘。
4.1.2 陆上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2 城市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经论证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
3 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应设置特勤消防站和战勤保障消防站,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可设置特勤消防站。
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并应有与其他使用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应急出入。
4.1.3 陆上消防站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
2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不宜大于7km2;设在城市建设用地边缘地区、新区且道路系统较为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min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
3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其特勤任务服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其辖区中心且交通便捷的位置。特勤消防站同时兼有其辖区灭火救援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宜与普通消防站辖区面积相同。
4 消防站辖区划定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应现状兼顾消防站辖区,不宜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被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较大的河流分隔,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在50%以下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辖区面积。
4.1.4 陆上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级普通消防站 3900㎡~5600㎡
2二级普通消防站 2300㎡~3800㎡
3特勤消防站 5600㎡~7200㎡
4 战勤保障消防站 6200㎡~7900㎡
注:上述指标未包含站内消防车道、绿化用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0.5~0.6的容积率进行测算;
4.1.5 陆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迅速出动的主、次干道的临街地段;
2 消防站执勤车辆的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消防站辖区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处,其用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4.1.6 有水上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上消防站。水上消防站的设置和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供消防艇靠泊的岸线,岸线长度不应小于消防艇靠泊所需长度,河流、湖泊的岸线消防艇靠泊长度不应小于100m;
2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陆上基地,路上基地用地面积应与陆上二级普通消防站的用地面积相同;。
3 水上消防站布局,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30min内可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消防队至其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30km;
4.1.7 水上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码头,避开港区、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电站、大坝和水流不稳定水域。内河水上消防站宜设置在主要港区、码头的上游位置。
2 当水上消防站辖区内有危险品码头沿岸有危险品场所或设施时,水上消防站及其陆上基地边界距危险品部位不应小于200m。
3 水上消防站趸船和陆上基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0m,且不应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
4.1.8 航空消防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口规模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和确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宜独立设置航空消防站,并应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
2 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战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3 结合其他机场设置消防直升机战场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应独立设置;当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用房可与机场建筑合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4 设有航空消防站的城市宜结合城市资源设置飞行员、消防空勤人员训练基地。
4.1.9 消防直升机起降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避难场地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和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处设置消防直升机的固定或临时的地面起降点;
2 消防直升机地面起降点场地应开阔、平整,场地的短边长度不应小于22m;场地的周边20m范围内不得栽种高大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线路。
4.1.10 地级及以上城市宜设置消防训练培训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
4.1.11 消防装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其辖区内的火灾风险和灭火、应急救援的要求,按《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的规定,合理配置消防装备和器材;
2 水上消防站应配置趸船1艘,消防艇1~2艘、指挥艇1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