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
注:1 本表仅适用于排烟口设置于建筑空间顶部,且排烟口中心点至最近墙体的距离大于或等于2倍排烟口当量直径的情形。当小于2倍或排烟口设于侧墙时,应按表中的最大允许排烟量减半。
2 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3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2 本表仅列出了部分火灾热释放速率、部分空间净高、部分设计烟层厚度条件下,排烟口的最大允许排烟量。
3 对于不符合上述两条所述情形的工况,应按实际情况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