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小于或等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00hm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1.5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居住区应计1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hm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起确定,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储罐)各计1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相似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工厂、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第8.2.2条的有关内容。
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如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固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3种水灭火设施,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如一民用建筑,有办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个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的设计流量。

目录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