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消防用水量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表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5的规定,一类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计。
表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条文说明
3.6 消防用水量
3.6.1 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当为2次火灾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1.1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
3.6.2 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以前认为火灾延续时间是为消防车到达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止的这段时间,这一般是指室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随着各种水灭火设施的普及,其概念也在发展,主要为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根据火灾统计,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较短,绝大部分在2.0h之内(如在统计数据中,北京市占95.1%;上海市占92.9%;沈阳市占97.2%)。因此,民用建筑、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连续时间,本规范采用2h。
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其火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消防用水量较大,且扑救也较困难。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h;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4.0h,而直径大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6.0h。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起火,有的可延续灭火数天之久。经综合考虑,规定其火灾延续时间为6.0h。自动喷火灭火设备是扑救中初期火灾效果很好的灭火设备,考虑到二级建筑物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0h,因此灭火延续时间采用1.0h。如果在1.0h内还未扑灭火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可能因建筑物的倒坍而损坏,失去灭火作用。
据统计,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燃烧时间均较长,长者达数昼夜。显然,按这样长的时间设计消防用水量是不经济的。规范所确定的火灾延续时间主要考虑在灭火组织过程中需要立即投入灭火和冷却的用水量。一般浮顶罐、掩蔽室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0h计算;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0h计算。液化石油气火灾,一般按6.0h计算。设计时,应以这一基本要求为基础,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相关专项标准也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3.6.4 等效替代原则是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基本原则,因此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保护时,应采用等效替代原则,其火灾延续时间与防火墙或分隔墙耐火极限的时间一致。
3.6.5 城市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2.2条的规定值。
3.6.1 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当为2次火灾时,应根据本规范第3.1.1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水幕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自动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自动消防水炮灭火等系统,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自动灭火系统的用水量按其中用水量最大的一个系统确定。
3.6.2 火灾延续时间是水灭火设施达到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以前认为火灾延续时间是为消防车到达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被基本扑灭止的这段时间,这一般是指室外消火栓的火灾延续时间,随着各种水灭火设施的普及,其概念也在发展,主要为设计流量的供水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是根据火灾统计资料、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综合权衡确定的。根据火灾统计,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仓库的火灾延续时间较短,绝大部分在2.0h之内(如在统计数据中,北京市占95.1%;上海市占92.9%;沈阳市占97.2%)。因此,民用建筑、城市、居住区、工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火灾连续时间,本规范采用2h。
甲、乙、丙类仓库内大多储存着易燃易爆物品或大量可燃物品,其火灾燃烧时间一般均较长,消防用水量较大,且扑救也较困难。因此,甲、乙、丙类仓库、可燃气体储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h;直径小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延续时间采用4.0h,而直径大于20m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发生火灾后难以扑救的液化石油气罐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6.0h。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堆场起火,有的可延续灭火数天之久。经综合考虑,规定其火灾延续时间为6.0h。自动喷火灭火设备是扑救中初期火灾效果很好的灭火设备,考虑到二级建筑物的楼板耐火极限为1.0h,因此灭火延续时间采用1.0h。如果在1.0h内还未扑灭火灾,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可能因建筑物的倒坍而损坏,失去灭火作用。
据统计,液体储罐发生火灾燃烧时间均较长,长者达数昼夜。显然,按这样长的时间设计消防用水量是不经济的。规范所确定的火灾延续时间主要考虑在灭火组织过程中需要立即投入灭火和冷却的用水量。一般浮顶罐、掩蔽室和半地下固定顶立式罐,其冷却水延续时间按4.0h计算;直径超过20m的地上固定顶立式罐冷却水延续时间按6.0h计算。液化石油气火灾,一般按6.0h计算。设计时,应以这一基本要求为基础,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相关专项标准也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3.6.4 等效替代原则是消防性能化设计的基本原则,因此当采用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保护时,应采用等效替代原则,其火灾延续时间与防火墙或分隔墙耐火极限的时间一致。
3.6.5 城市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12.2.2条的规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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