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一般规定
7.1.1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
7.1.2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按本规范表B.0.4 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 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设计说明书。
2 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
3 系统组件和泡沫液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和产品出厂合格证;泡沫液现场取样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材料的出厂检验报告与合格证;材料和系统组件进场检验的复验报告。
4 系统组件的安装使用说明书。
5 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和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及阀门的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管道试压和管道冲洗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系统验收申请报告。
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B.0.5 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7.1.4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合格后,应用清水冲洗放空,复原系统,并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本规范第3.0.9 条列出的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