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系统验收
7.2.1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施工质量进行验收,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产生装置、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的规格、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及安装质量;
2 管道及附件的规格、型号、位置、坡向、坡度、连接方式及安装质量;
3 固定管道的支、吊架,管墩的位置、间距及牢固程度;
4 管道穿防火堤、楼板、防火墙及变形缝等的处理;
5 管道和系统组件的防腐;
6 消防泵房、水源及水位指示装置;
7 动力源、备用动力及电气设备。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质量:观察和量测及试验检查。
7.2.2 泡沫灭火系统应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或储罐,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6.2.6 条第2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2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喷泡沫试验应合格。
检查数量:任选一个防护区,进行一次试验。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6.2.6 条第3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检查方法:按本规范第6.2.6 条第3 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7.2 系统验收
7.2.1 原规范第6.1.2 条第1、2 款和第6.1.4 条的修改和补充。本条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验收时,应按本条的内容对系统施工质量进行验收,这是验收时应做的两项工作之一,硬件验收第1 项内容,是对施工质量的全面考核。
为了使泡沫灭火系统的验收能够顺利进行,尽管监理和施工单位已经系统的组件、材料进行了进场检验和复验,对施工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并进行了调试,但验收时还应按照本条规定的内容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验收,以保证系统的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验收时能正常运行,符合设计要求。
7.2.2 原规范第6.1.2 条第3 款和第6.2.1 条第3、4 款的缩写。本条规定了对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试验的项目及要求,这是硬件验收第2 项内容。泡沫灭火系统功能验收是整个系统验收的核心,以前所做的一切都是为系统功能的验收服务的,按照本条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来验证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
到了设计要求,为以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可靠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