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合理地设计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设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4 当设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改变其使用性质时,应校核原设置系统的适用性。当不适用时,应重新设计。
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条文说明
1 总则
1.0.1 本条提出了制订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目的,即正确、合理地进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使其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有效地扑灭火灾。
    国产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推广应用改变了我国重点工程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但在推广应用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工程设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于至今尚未发布该系统工程设计的国家规范,造成了该系统的工程设计和消防建审均无章可循,致使一些工程设计不尽合理完善,直接影响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使用效果。建设部和公安部决定制订本规范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旨在为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提供国家技术法规,同时也为消防监督部门的监督和审查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1.0.2 本条规定了《规范》的适用范围。
    对于移动式的消防炮灭火装置,因其通常不属于一个完整的成套的固定式灭火系统,因此可不按《规范》设计,但并不排除其参照《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可能性。
1.0.3 本条主要规定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在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大面积、大空间及群组设备等保护对象的区域性火灾的特点,合理地配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使该系统的工程设计达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1.0.4 本条是针对我国的某些已配置使用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场所有可能改变使用性质的情况而制订的。例如,某些港口、码头等场所有可能在装卸油品、液化气、散装货物、集装箱等几种情况之间改变,亦可能混杂装卸。当改变其用途时,这些场所中的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危险性等随之改变,原配置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类型、规格、数量以及水、泡沫液、干粉等灭火剂的存贮量和消防泵组的规模等可能满足不了要求,应校核原设计、安装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适用性。
1.0.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工程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范围较广,《规范》只能规定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特有的技术要求。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而且已在某些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作出强制性规定的技术要求,《规范》不再作重复规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供电电源设计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分区应执行《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执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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