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一般规定


4.1.1 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
4.1.2 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
4.1.3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水炮、泡沫炮、保护水幕喷头等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该容量可减去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可补充的水量。
4.1.4 消防水泵提供的供水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水炮、泡沫炮喷射压力的要求。
4.1.5 灭火剂及加压气体的补给时间均不宜大于48h。
4.1.6 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条文说明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消防供水管道不得受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其目的是为了在火灾紧急情况下能保证消防炮的正常供水。
4.1.2 本条规定了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宜采用共用管道,以保证实现二种不同系统各自的设计要求。本条还规定了在寒冷地区对系统管网的防冻要求,以防止因冰冻而影响系统的正常功能。管道的设计,特别是管径的选定,需满足系统的设计流量、压力及时间的要求。
4.1.3 固定消防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的消防水源不仅包括河水、江水、湖水和海水,而且还包括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罐、水箱。本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容量需满足系统在规定的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各种用水量之和的要求,以保证系统能达到设计规定的供给强度和供给时间的要求。
    关于在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消防炮数量的说明:在进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工程设计时,应根据《规范》关于消防炮应使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完全得到保护的基本要求,确定需配置消防炮的型号、流量、数量和位置等。一般情况下,按上述要求配置消防炮的总流量大于实际灭火和冷却所需求的总流量,灭火时可根据发生火灾的不同部位选择开启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部分消防炮。设计时可根据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防护区内最大的一个保护对象的灭火和冷却需求来确定需要“同时开启”的消防炮的数量。
4.1.4 本条规定了消防炮系统管网设计对消防水泵供水压力的要求。
4.1.5 本条规定了灭火后系统恢复功能的时间上限,旨在使被保护的重点工程和要害场所在很短的时间内能重新处于系统的安全保护状态之下。
4.1.6 泡沫炮和水炮系统从启动至消防炮喷出泡沫、水的时间包括泵组的电机或柴油机启动时间,真空引水时间,阀门开启时间及灭火剂的管道通过时间等。干粉炮系统从启动至干粉炮喷出干粉的时间主要取决于从贮气瓶向干粉罐内充气的时间和干粉的管道通过时间。
    本条规定泡沫炮和水炮系统从启动至消防炮喷出泡沫、水的时间不应大于5min,完全符合我国的消防主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干式管路和湿式管路的泡沫炮和水炮系统均应满足该要求。
    干粉炮系统的驱动气体从高压氮气瓶经减压阀减压后向干粉罐内充气,干粉罐内充满氮气后,氮气驱动干粉罐内的干粉流向干粉管道、阀门 , 经干粉炮喷出。从系统启动到干粉炮喷出干粉的总的时间间隔大约需要90~110s,完全可在2min内完成喷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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